桂发[1997]56号 1997年12月31日
为深入加快我区建设“农业强省”步伐,现就建立健全我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稳定农业科技队伍,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重要性
1、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紧紧依靠科技进步,把一大批已经成熟的适用科技成果,广泛推广应用到农村,是实施“科教兴农”,加快“农业强省”建设步伐的重要措施。农业科技队伍特别是农业技术推广队伍是把科学技术推广到千家万户,变为现实生产力的主力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认识稳定农业科技队伍,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地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2、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
全区要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依法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村推广服务组织,是我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主体,是农业技术推广的主要力量。
要适应农业“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按照发展“两高一优”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稳定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努力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为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技术推广和社会化服务。
“九五”期间,全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目标是:巩固、提高自治区、地(市)一级,稳定、充实县(市、区)一级,健全、完善乡镇一级,进一步扩大到村一级。到2000年,达到地、市、县有推广服务中心,乡镇有推广服务机构,村有农技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形成以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骨干,各涉农部门、社会团体共同参与,密切配合,自治区、地、县、乡、村机构健全,人员充实、上下充实、上下相通、左右相连,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的农业技术推广网络。
3、自治区、地、市、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建设
(1)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含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种子管理站等)、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含畜牧兽医站、畜禽品改站、饲料牧草站等)、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站)、农机化技术服务中心(站)、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站、科)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2)自治区、地、市、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经营咨询服务的设施和场所,有保证农技推广工作所必需的试验基地、分析测试仪器、宣传电教设备、办公教学用具、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4、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1)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水产技术推广站、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部、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等符合当地实际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
(2)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配置,严格按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部、人事部(1992)农(人)字第1号<关于颁发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桂编办发[1993]7号)执行。
(3)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必须具有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即要有办公场所、实验设备、试验基地、培训设施、服务实体、交通工具和住房等。
(4)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体制。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业务指导,包括推广计划的制度,推广项目的审定,经费与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农技人员的职称评定、调动、录用、专业技术培训,以及负责人任免等。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行政领导和监督、思想教育、后勤保障等工作。
(5)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属国家(集体)所有,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占用和平调。已经占用和平调的,在本文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归还。
5、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基本建设应纳入各级事业计划,经费主要由同级财政解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用地属行政性用地,由各级政府依法划拨。农业技术推广业务性用房,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享受零税率照顾。
三、稳定、充实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不断提高人员素质
6、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要以农业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所占比例不能低于80%,并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技术职称。
7、抓紧做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配备工作。补员主要从农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中解决,如确实需要从社会上招聘技术人员和农业技术员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补员工作必须在2000年完成。
8、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持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非经农业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抽调农业推广人员从事其他工作。农业技术人员每周从事业务工作的时间必须保证在五分之四以上。
9、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教育工作,不断用邓小平理论和现代农业科技知识武装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尤其是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提高农业技术推广队伍整体素质。地、市、县农业主管部门每年要选派一定数量农业技术推广骨干到有关院、校、所培训、深造。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每年要对在岗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不少于15天的新技术培训,学习农业适用新技术。有计划、有组织、多层次、多渠道地教育和培训在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争取经过5年的努力,使目前年龄在40岁以下的农业技术人员基本达到中专以上文化水平。
10、广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献身农业,服务人民,艰苦奋斗,团结协作,积极、主动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级,了解、分析农业生产情况,收集农业生产与技术信息,开展试验、示范、推广活动,为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提供咨询、培训和技术服务和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信息与物资供应系列化服务,为各级党委、政府发展农业生产当好参谋。
四、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农业技术推广经费
11、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应当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县级财政要保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事业费和农技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12、所提取的农产品技术改进费,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由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农业技术推广。
13、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渔业资源增值保护税、农机运输营业税、国有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14、自治区、地、市、县财政年度的预算的基本建设投资,要安排适当的投资专项用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五、大力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技物结合、有偿服务活动
15、深化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改革,鼓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包或租用耕地、园地、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农业开发。
16、鼓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个人开展技术承包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技术承包。
17、鼓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自营方式或与种子公司、农资部门联营的开幕式,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药、化肥、农膜、种子(苗)、饮料、兽药、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与其业务相近的经营活动。
18、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利用现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为社会服务。
19、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科技服务、经营活动,应交纳的农业特产税、所得税,各地市县视财力情况,对纳税有困难的,可实行先征后退。
20、各级财政要增加财政支农周转金用于农技推广的份额。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围绕农技术推广开展技术服务,兴办经济实体,财政部门在资金上要给予扶持,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不上交财政,也不抵销财政拨款,财产不平调,原有事业费继续用于农技推广。所得利润和收入一半用于农业技术推广,一半用于改善职工生活条件。
21、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也要积极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并在贷款安排上给予适当照顾。
2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兴办各类经济实体,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予以注册、登记、发照,并保护其合法经营。
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生活福利待遇
23、各级政府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能搞“脱钩”、“断奶”。县、乡两级政府应保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生活待遇不低于当地同级公务员的标准。工资要按标准时、足额发放,不准拖欠。
24、新分配到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内发给定级工资,见飞期满后其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一档。
25、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自到职之日起,向上浮动两级职务工资,连续工作满8年,可将浮动的其中一级职务工资固定,再向上浮动,上帝调资不受影响。离退休时,上浮的两级职务工资满4周年及以上的,可计入离退休费基数。
26、在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工作满30年(女同志25年),其中在乡镇不少于20年(女同志15年),并在推广岗位退休的科技人员,退休后其退休金按退休前原标准工资100%计发。
27、对在县、乡两级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农业技术人员的待业子女,符合招工、招干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农业技术人员的子女报考区农业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8、在县、乡两级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具有助理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农业技术人员,其家属要求办理“农转非”的,纳入自治区“农转非”计划,由各级人事部门审核,公安机关优先审批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9、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职称评定,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充分认识要求适当放宽,外语成绩单独划线确定,其聘任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30、自治区、地(市)、县三级财政要尽量安排专项资金,解决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办公住宿难的问题,办争5年内基本解决办公、住宿差的问题。
31、鼓励社会各单位和个人捐资赠物,援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基础设施。
七、大力表彰和奖励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32、每年要对农业技术推广先进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33、各级政府要建立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奖,其奖金由同级财政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各级政府另行制定。
八、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
34、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宏观管理、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专门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和切实解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问题,做到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乡镇及村委会尤其要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为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创造把技术传授到千家万户的良好环境。
35、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导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对德才兼备,有领导能力,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要大胆提拔使用。
36、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加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待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以“两高一优”和农业产业化为主攻方向,围绕农业生产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搞好重大科技项目的攻关和开发,抓好试验、示范基地建设和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强化科技扶贫,重视发挥各类乡村专业技术协会的作用,提高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水平。
37、要把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线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任期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取得显著成绩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九、驻在乡(镇)的中央、自治区、地(市)、县农、林、牧、渔、垦、农田水利(包括水土保持)、农机化技术服务等单位中的科技人员的有关待遇。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委托自治区农业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