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事厅关于继续办理专业技术人员农村家

                             
桂人发[1997]34号 1997年6月4日

         根据自治区计划委员会桂计综字[1997]44号附件十一精神,今年我区继续办理专业技术人员农村家属户口“农转非”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各部门根据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和各地市计划委员会今年下达的专业技术人员农村家属户口“农转非”的计划指标办理,办理中除按政策规定外,结合本地区申请人数和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学历及贡献大小进行办理。
 二、具体办理办法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4]5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桂办[1984]6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0]92号、原自治区科技干部局桂科干通字[1994]13号和自治区人事厅桂人发[1996]89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为了做好今年专业技术人员农村家属户口“农转非”工作,各地、市由地、市人事局审批,区直和中直单位的由自治区人事厅审批。各单位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这项工作。   四、材料申报从今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止,自治区区直单位报送自治区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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