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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事厅、公安厅、粮食局关于 为
自治区人事厅、公安厅、粮食局关于
桂人发[1999]37号 1999年4月30日
各地市、县人事局,公安局,粮食局,区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实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新突破的有关精神,为发展非国有经济创造宽松的人事环境和提供人才保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人事部门应将为非国有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作为自己的职责,纳入服务范围,为非国有单位和到非国有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各类人才提供人事政策服务,为其解决人事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
二、把从事非国有经济的人才资源开发作为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广西1996——2010年人才资源开发规划》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非国有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有效措施,确保从事非国有经济工作人才总量的增长速度与非国有经济发展相适应。
三、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对人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各级人才市场建设步伐,为非国有单位和各类人才通过人才市场实现双向选择、自主用人、自主择业创造条件;加大人才服务工作力度,通过人事代理,为非国有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人事业务服务。
四、非国有单位需要接收或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应遵守国家有关人事、劳动法律法规,应将用人计划报至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通过人才市场实行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再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并协助办理接收或聘用手续,接收聘用后,应依法签订聘用合同,人事部门负责合同鉴证。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五、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凭分配部门签发的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所在地的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到,再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介绍到非国有单位就业。
经毕业生主管部门批准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国家计划内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其户口按实际居住地落户,实际居住地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按下列规定的顺序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迁入手续:
1.本地、市、县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可迁入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跨地、市、县生源的可投靠亲友落户。
2.对已在公安派出所设有公共集体户口的单位,大中专毕业生可以该单位办理落户手续。
3.规模较大、具有合法房地产权的非国有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的,可向所在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集体户口册,并派专人管理。
4.凡购买了商品房或经批准自建房的居民,其子女或直系亲属为大中专毕业生的,可准予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5.已落实接收单位,不具备以上入户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署意见,经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可迁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临时集体户口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临时集体户口册在人事部门户口册中单独立册。毕业生的户口,挂靠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年。
六、到非国有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各类人才,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为其提供档案管理、代办社会保险、转正定级、连续计算工龄、评定职称等人事代理服务,并做好其他方面的服务工作。
七、属非国有单位急需的当地紧缺专业人才,可不受地域限制,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引进手续,同级人事部门审批调入,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凭县以上人事部门的调动通知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迁移手续。
八、自治区选拔各类有突出贡献科技、管理人员工作,在不违背中央要求的情况下,要向在非国有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各类人才延伸,使其享有被选拔的机会和权利。
九、在非国有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各类人才,可按照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考试,获取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
十、加大对非国有单位引进国内外智力工作力度,将非国有单位的引智工作列入计划。对非国有单位申报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予以扶持,提高非国有单位生产经营水平和科技含量。
十一、根据非国有单位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在非国有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各类人才参加国(境)外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自治区人事厅、公安厅、粮食局关于为实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新突破提供人才保障的意见
桂人发[1999]37号 1999年4月30日
各地市、县人事局,公安局,粮食局,区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委关于实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新突破的有关精神,为发展非国有经济创造宽松的人事环境和提供人才保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人事部门应将为非国有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作为自己的职责,纳入服务范围,为非国有单位和到非国有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各类人才提供人事政策服务,为其解决人事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
二、把从事非国有经济的人才资源开发作为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广西1996——2010年人才资源开发规划》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非国有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有效措施,确保从事非国有经济工作人才总量的增长速度与非国有经济发展相适应。
三、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对人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各级人才市场建设步伐,为非国有单位和各类人才通过人才市场实现双向选择、自主用人、自主择业创造条件;加大人才服务工作力度,通过人事代理,为非国有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人事业务服务。
四、非国有单位需要接收或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应遵守国家有关人事、劳动法律法规,应将用人计划报至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通过人才市场实行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再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并协助办理接收或聘用手续,接收聘用后,应依法签订聘用合同,人事部门负责合同鉴证。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五、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凭分配部门签发的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所在地的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到,再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介绍到非国有单位就业。
经毕业生主管部门批准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国家计划内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其户口按实际居住地落户,实际居住地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按下列规定的顺序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迁入手续:
1.本地、市、县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可迁入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跨地、市、县生源的可投靠亲友落户。
2.对已在公安派出所设有公共集体户口的单位,大中专毕业生可以该单位办理落户手续。
3.规模较大、具有合法房地产权的非国有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的,可向所在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集体户口册,并派专人管理。
4.凡购买了商品房或经批准自建房的居民,其子女或直系亲属为大中专毕业生的,可准予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5.已落实接收单位,不具备以上入户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署意见,经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可迁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临时集体户口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临时集体户口册在人事部门户口册中单独立册。毕业生的户口,挂靠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年。
六、到非国有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各类人才,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为其提供档案管理、代办社会保险、转正定级、连续计算工龄、评定职称等人事代理服务,并做好其他方面的服务工作。
七、属非国有单位急需的当地紧缺专业人才,可不受地域限制,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引进手续,同级人事部门审批调入,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凭县以上人事部门的调动通知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迁移手续。
八、自治区选拔各类有突出贡献科技、管理人员工作,在不违背中央要求的情况下,要向在非国有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各类人才延伸,使其享有被选拔的机会和权利。
九、在非国有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各类人才,可按照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考试,获取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
十、加大对非国有单位引进国内外智力工作力度,将非国有单位的引智工作列入计划。对非国有单位申报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予以扶持,提高非国有单位生产经营水平和科技含量。
十一、根据非国有单位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在非国有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各类人才参加国(境)外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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