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
晋劳社厅发[2006]229号
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山西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6]43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分别从2005年7月1日和2006年7月1日起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2005年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2006年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时间。2005年、2006年分别从每年的7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标准:
(一)2005年调整标准。
1、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调整: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条件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54年1月1日至1960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5元;
(4)1961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2006年调整标准。
1、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调整: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条件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3)1954年1月1日至1960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61年1月1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2、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四、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填写省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要继续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