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劳社厅[2007]3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部分省属国有企业:
今年是我省部分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实施关键之年,为确保晋政办发〔2006〕33号文件的顺利实施,根据工作实际,现对工作实施中几个具体问题做几点补充说明:
一、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内容
(一)关闭破产企业各类人员基本情况
1、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工、移交社会职能人员、工伤职工及职业病人员等人数;
2、离休和退休人员人数;
3、抚恤人员人数;
4、集体企业职工人数。
(二)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费用情况
1、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数及所需费用;
2、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数及所需费用;
3、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
4、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拟安排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
5、拟执行破产提前退休政策及拟提前退休人员人数;
6、拟移交管理的离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人数;
7、利用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拟安置人员人数。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
1、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法;
2、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费用(晋政办发〔2006〕33号规定项目);
4、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所需费用;
5、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
1、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2、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原因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偿及解决办法等。
(五)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保障计划
1、1—6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
2、7—10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
3、抚恤人员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六)职工相关权益保障计划
1、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及解决办法;
2、企业拖欠职工基本养老金情况及解决办法;
3、企业拖欠职工失业保险金情况;
4、企业拖欠职工医药费情况及解决办法;
5、企业拖欠工伤职工、抚恤人员待遇情况等;
(七)企业破产执行政策依据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决议。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前应先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咨询相关政策。
二、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所需提交材料及行政审核
(一)审核所需提交材料
除有关部门下达文件外,其他材料均应采用国家标准A4纸单面打印(电子版使用MS、OFFICE格式)。
1、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或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下达企业破产项目的通知;
2、企业申请破产时的破产预案;
3、单位关于审核职工安置方案的文件及上级主(托)管部门意见;
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情况及决议。
5、当地统计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证明原件。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及缴费比例、欠费情况(含滞纳金)的证明原件(分险种)。
7、纸质及电子版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花名册(含单位、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进入本企业时间、人员身份、离退休日期)及职工分类情况统计表;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人员经费明细表;工伤残人员费用明细表及拖欠职工各项费用明细表;
8、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报表;
9、安置各类人员所需费用汇总表。
(二)材料审核时限
各经办机构要在收到企业申请3个工作日内出具缴费情况证明材料。在提交材料完备的情况下,行政审核一般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规划财务处初审3个工作日,各业务处室审核7个工作日,审核汇总3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
(三)审核流程
为规范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行政审核流程图(见附件1)。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明样式
社会保险各经办机构证明均应采用标准A4纸张,以便函形式编号,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式样见附件2)。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需要提供上年度单位缴费工资总额。
三、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细化和明确的政策
(一)职工身份的确认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计发经济补偿时按照合同制职工的有关政策执行;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计发经济补偿时按照全民所有制职工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严格执行晋政办发〔2006〕33号文件中关于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相关规定的同时,省属国有企业1992年以前在国家劳动计划外,以集体所有制指标招收或以集体所有制名义录用,并安排在本企业顶岗使用的,属于城市居民的混岗集体工,企业关闭破产时,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比照全民所有制职工办法,实行提前退休。省属国有企业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向省属国有企业提供劳务的人员不属混岗集体工范围。
四、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
(一)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
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包括兼并联合、主辅分离、改组改造、事改企等涉及职工劳动关系调整,需要进行职工分流安置,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需提留经费的,必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要广泛征求企业工会和职工意见,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制定,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预审,最后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社会保障办法不完善、改制资金不到位、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没有社会保险费用补缴办法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律不予审核。
(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内容
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应包含劳动关系处理、职工分流安置办法和再就业措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内容。具体包括:
1、企业改制总体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工资分配情况,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的基本原则,企业改制后的名称、股权设置及所有制性质,改制前企业各类人员分类情况,改制企业的人员分流安置情况,企业改制预提费用总额;
2、职工分流安置形式和再就业措施;
3、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情况;
4、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预留计发办法和资金来源;
5、内退人员管理和有关费用的提取;
6、伤病残职工的安置和抚恤人员保障办法;
7、离休人员管理和有关费用的支付;
8、退休人员管理和有关费用的提取;
9、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10、企业与职工有关债务的处理;
11、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情况;
12、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申报表(见附件3);
13、附表。包括:企业改制各项提留费用测算总表,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测算表,内退人员提留费用测算表,伤病残职工提留费用测算表,抚恤人员提留费用测算表,退休人员提留费用测算表,自愿终止劳动合同“三期”女职工剩余产假工资、哺乳期待遇一次性发放测算表。
(三)企业改制申报所需材料
1、企业法人证明材料;
2、有关部门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及企业改制总体方案;
3、经有关部门审核的资产审核资料;
4、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5、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改制总体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意见;
6、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决议(附职工签名);
7、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花名册;
8、企业工资总额审批表和职工工资发放表;
9、企业劳资报表;
10、统计局出具的企业所在地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参保缴费证明;
12、企业拟定的新公司章程。
(四)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时限
在提交材料完备的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一般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核流程
为规范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行政审核流程图(见附件4)。
五、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分流安置需细化和明确的政策
(一)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如果企业有支付能力,可在改制时一次性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
(二)职工身份的确认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1986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和1986年10月1日后(含1986年10月1日)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解除劳动合同的,预留或支付经济补偿比照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办法执行;
(三)一次性安置费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
本人安置费=[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安置费总额÷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总工龄(月)]×本人工龄(月)
(四)改制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地级市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原则上按不高于2倍的标准确定。
(五)属于城市居民的混岗集体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关系处理,参照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