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吸引优秀人才来并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吸纳更多的优秀人才来并工作,以 优化人才结构,发展和壮大人才队伍,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
  (二)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本市急需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四)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
  第三条  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优秀人才来本市市、县(市、区)属国家机关和 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优秀人才来本市工作的,遵循来去自由、专业对口的原则。坚持引 人与引智并举、吸纳与培养并重、改善投资环境与优化用人环境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来本市工作的优秀人才,可申请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市人事、公安 、粮食等部门须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畅通进入渠道。
  第六条  进入本市工作的优秀人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籍关系可随迁。引 进到阳曲、娄烦、古交、清徐四县(市)的优秀人才可申请在六区落户。家属是农业户口的, 按照有关“农转非”政策,优先办理“农转非”迁入本市。
  第七条  对愿来本市工作、其人事档案关系因故不能转入本市的优秀人才,经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查后,可将其人事档案关系重建,原工作时间和进入本市工作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认可。
  第八条  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和高级职称的优秀人才进入事业单位,在编制内优先安排,满编单位可先办引进手续,后补办增编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在空编的情况下,经考核,并经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直接进入国家机关工作。
  第九条  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可以不受所在单位的岗位职数限制,直接申报评审中、高级职称任职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也可根据其任职条件和岗位需要,低职高聘。
  第十条  鼓励拥有高科技成果的优秀人才通过技术入股、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参与本市经济建设。市政府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优先安排一定经费作为优秀人才科技创业资金,资助优秀人才高科技成果的转化,并可以其技术成果作为投资资本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根据其身体状况和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可延长3-10年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所在地的限制,均可来本市工作。对于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可将档案关系放入市、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进入人才市场登记储备,准予落户,并优先推荐就业。人才交流中心免收其两年档案保管费。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要为来并工作的优秀人才创造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他们在住房、科研经费、子女入学就业、家属安置等方面提供良好条件和优厚待遇。对于特殊困难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为其引进人才提供适当资助。对重视人才、引进人才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重奖。
  第十四条  来本市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科研、讲学等活动但不申请长期落户的优秀人才,可申请办理由市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特聘人员工作证》。聘期一年以上的,可参与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选拔评选和政府组织的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其它奖励活动,以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科研经费资助、风险投资金。
  第十五条  非国有单位引进人才,经双方协商,可自主确定引进方式、工资待遇、收益分配等。
  第十六条  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通过引进国外智力部门或其它渠道,引进国外的管理和技术专家,帮助解决技术难题、参与科研开发、传授管理经验、举办科技知识讲座等。市政府设立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用于国外专家来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引进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引进部门审核,由市财政予以拨付。
  第十七条  各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需到市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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