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困难企事业单位缴纳离休


冀劳社办[2006]27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省直困难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工作,现将《河北省省直困难企事业单位缴纳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审核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河北省省直困难企事业单位缴纳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审核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省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正常运转,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4〕2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缴适用范围。省直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内的困难国有企业、原自收自支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困难事业单位。
  第三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于每年缴费前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省直困难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减缴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第四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对申报单位经营状况和困难程度的初审,拟定减缴比例,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由省财政部门核准。
  第五条  审核认定依据。以申请单位前三年报送财政部门的“年度决算表”,作为认定单位经营状况及利润盈亏情况的依据;前三年由职工个人签名的“工资发放表”作为认定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依据。
  第六条  凡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决算表”的单位;凡不提供“工资发放表”的单位,不予审核认定。
  第七条  经审核,凡同时具备连续三年亏损,连续半年以上不能发放工资的企事业单位可以认定减缴。
  第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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