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劳社办[2006]149号 |
|
|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公安局、总工会: |
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积极努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拖欠工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部分用人单位仍存在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现象。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20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工作,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公安厅、省总工会决定,从2006年10月23日至2007年2月12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检查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包括各地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情况,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以及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是普法宣传阶段(2006年10月23日至10月31日)。各地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宣传《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二是用人单位自查阶段(2006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管辖区域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发出报送工资支付有关情况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对2006年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书面材料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在书面材料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人员数量及构成情况、拖欠的时间、产生拖欠的原因,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 三是汇总上报拖欠工资总额阶段(2006年11月21日至12月5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管辖区域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涉及建筑业企业的,同时抄送上一级建设部门。 四是执法检查阶段(2006年12月6日至2007年2月12日)。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参加涉及建设领域的执法检查)、公安、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所辖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用人单位及自查阶段存在拖欠问题的要逐户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在此阶段,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公安厅、省总工会将派出联合督查组赴有关市县进行督促检查。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公安部门、工会组织成立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重点检查对象,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切实把检查工作抓紧抓好。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特别要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有条件的地方,实行24小时值班,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三)加强部门配合。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工作协调和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负责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工程款、非法转包、分包案件;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同时,要积极争取人民法院、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 (四)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依法处罚。对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按照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7号)的规定,由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对不按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ザ砸婪ㄉ昵肴嗣穹ㄔ呵恐浦葱械陌讣,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行。 (五)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统计报告工作,确保按规定要求及时汇总上报。 1、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于2006年10月30日前将本市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 2、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于2006年12月10日前将用人单位自查阶段汇总数据(附件三)报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3、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于2006年12月25日、2007年1月15日、2007年2月10日分3次将检查进展情况和发现的典型案例以快报并附统计表(附件二)的形式报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4、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于2007年2月14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统计表(见附表)报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专项检查结束后,根据各地专项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和统计报告情况,将通报表扬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先进单位。 附件:1、河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名单 2、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略) 3、农民工工资支付自查汇总情况(略)おおおお
|
|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