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劳社办[2006]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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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扩权县人事和劳动保障局、省本级统筹企业: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和《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冀政〔2006〕67号)规定,现就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程序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国家政策实施破产的企业,其破产前拖欠的养老保险费,在破产清算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我省政策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按照第一序列予以清偿。清偿确有困难的,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企业欠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的欠费,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核销。 二、破产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缴了企业应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个人账户的记录工作,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破产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和补缴应划入个人账户部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企业缴纳,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破产企业按规定将资产变现后确实不足以补缴应划入个人账户部分,破产企业清算组要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说明情况并告知全体职工。 三、破产企业申报核销欠费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破产申请、当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破产的批复; 2、人民法院对企业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 3、企业破产清算组对该企业破产财产的清算报告; 4、企业破产清算组对该企业破产清偿还债的分配方案; 5、人民法院对破产企业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6、企业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的相关资料); 8、《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养老保险欠费情况明细表》; 9、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中应划入个人账户部分证明; 10、其它有关企业资产出让的有效文件。 四、破产企业申请核销欠费的,由破产企业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养老保险欠费情况明细表》,各设区市和扩权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认定书,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进行审定。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进行实地核实。省本级统筹的破产企业,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进行审定。 五、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定后,下发核销欠缴养老保险费批复文件。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劳、财两厅批复文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六、核销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养老保险欠费工作,涉及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一定要严格政策,严肃纪律,认真做好审查审核工作,促进企业改革,确保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 附件: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养老保险欠费情况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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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