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农村工作精神和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部署,优化我省用工环境,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增强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将多渠道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全省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后,省委、省政府将加快统筹城乡就业摆在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对于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城市劳动力需求,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职责,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2005年至2010年,全省力争多渠道累计转移农村劳动力170-200万人。其中,2005年转移就业30万人;2006至2010年,转移就业140-170万人。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化就业管理和服务体系。要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和服务体制,健全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切实做好对包括进城就业农民在内的所有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就业服务平台和管理服务队伍的建设,通过整合资源,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工作经费及场所,统筹做好城乡(含农民进城就业)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并向村(居)委延伸,逐步完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要通过建立农村劳动力台账,摸清农村劳动力资源底数,有针对性的开展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技能培训、政策咨询和维权等综合服务。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统计制度。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将进城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当地公共就业管理和服务的范围。
三、加强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培训工作。认真落实《2004—2010年福建省农民工培训规划》,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等职能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优势,动员和利用社会各方面的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引导、鼓励和组织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鼓励用人单位、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到劳动力输出地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大力组织进城就业农民参加“定单”、“合同”培训,提高培训就业率。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视情况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
四、充分发挥劳务派遣组织的作用。各地劳务派遣组织要加强与就业和培训机构的紧密衔接,及时掌握农村需转移就业劳动力的基本情况,将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和依法维权“一条龙”服务作为劳务派遣重要工作内容来抓。
五、强化山海和省际劳务协作,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要按照政府搭台、市场推动的思路,大力加强省内山海和省际劳务协作工作,构建共赢、互利的劳务协作工作网络。鼓励在劳务输出地建立劳务基地,组织“定单”培训、定向输出,提高农民外出务工组织程度。积极扩大合作领域,开展包括技能培训、组织输送、跟踪管理、劳务代理、社保接续、维护权益等全方位合作,促进经济共同发展。继续做好农村“一户一就业”工作,以“技能培训一人,转移就业一人,增收脱贫一户”为目标,重点促进农村低保户和失地农民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向非农产业的转移。
六、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服务网络。要不断完善和充分利用现有劳动力市场网络,逐步将劳动力市场网络延伸到所有乡镇、街道。逐步形成联接城市农村、省内省外信息充分传递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为农民进城务工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要通过开放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通过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推荐诚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净化劳动力市场,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每年春节后,要集中一段时间清理整顿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动力市场秩序。
七、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对涉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业务经费,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要求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的有关规定,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在现行财政供给渠道中予以安排。农民工免费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农民工培训经费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负担。要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再就业资金的使用结构,合理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对农民工输出入集中、财政压力大的区、街道、乡镇、上级财政(含省级)要加大支持力度,帮助区、街道、乡(镇)解决农民工管理工作经费不足问题,缓解基层财政的困难。
八、切实维护农民进城就业合法权益。要加强对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重点行业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维护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劳动条件、工时、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要积极支持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会活动,同时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要引导用人单位优先录用被征地农民,并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九、解决好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各级政府要重视做好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建立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坚持以输入地政府负责,以公办中小学为主,切实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农民工子女学生在学校的正当权益,在收费、接受教育、入队入团、评优奖励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禁止收取任何违反规定的费用。同时,要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农民工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
十、重视做好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输入地公安部门要及时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在现居住地办理暂住证。社区居委会应组织农民工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鼓励他们自重自律,积极向上。
十一、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重点加强建筑施工、矿山等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探索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的原则,根据农民工年纪轻、流动性大的特点,制定相应政策,妥善解决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实行单独列账管理。城镇企业招用农民工的应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二、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为适应新的就业形势的需要,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领导,各级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城乡就业的组织协调工作,在做好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基础上,将城乡一体化就业工作列入领导小组重要工作内容。要研究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落实扶持政策,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积极引导全社会正确对待和尊重进城就业的农民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