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费清欠工作的通知

 

闽劳社[2001]340号

各设区的市劳动局:

2000年,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和全国2000年清理收回欠缴养老保险费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清理收回欠缴保费工作作了具体部署,在各级政府的重视支持和劳动部门、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全体干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显著成绩,全省收回欠费2、064亿元,福州、南平、宁德、三明等市成绩尤为显著,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做出了积极贡献。根据省政府第58号令的规定,2001年1月1日起全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移交各级地税机关,扩面征收力度有了一定程度的加强,但企业欠费问题依然突出,截止2000年底,全省养老保险费累计欠费高达1、97亿元,清欠任务仍十分繁重。现就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费清欠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部门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密切配合各级地税机关做好养老保险费清欠工作。

二、各级劳动部门应敦促所属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认真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1]4号)的规定精神,抓紧清理核实参保单位2000年底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数据,并与参保单位签定还款计划,务必于2001年7月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抄送同级地税机关,推进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级劳动部门应于7月20日前将参保单位2000年底前欠缴保费的清理核实情况汇总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会劳动保险局。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OO一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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