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04]12号),对劳动能力鉴定的性质、范围、经费的列支渠道作出了明确规定,现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解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核定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其理由:
一、劳动能力鉴定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形式出现,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设立委员会办事机构,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
二、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因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因工旧伤复发的确定;安装医疗辅助器具的选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非因工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等内容,都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政府公共管理与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范围。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第四章第十七条第二项“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已明确收费项目和性质。
四、省委编办“关于设立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的批复”(闽委编办[2005]142号),明确为事业编制,经费由财政核拨,主要承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进一步确定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性质、职能。
五、《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医疗专家鉴定评审组的组成、劳动能力鉴定的专科门类,鉴定工作完成的时限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原《关于重新核定劳动伤残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3]服278号),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的全省劳动伤残鉴定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例260元,在试行三年里,由于收费性质的改变,造成各设区市的劳动鉴定收费执行不正常,过多的占用行政事业性经费,且与周边省份鉴定收费标准相比,我省原定收费标准还属偏低,未能完全适应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建议对我省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例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350元,请予核定。
附件: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省编办《关于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
3、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标准的通知》;
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