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6]26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厅长办公会议纪要(〔2006〕 5号)要求,为适应实施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的需要,逐步实现资金分配安排程序化、规范化,发挥就业再就业资金(下称“资金”)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积极作用。现对厅内部资金分配程序和议事规程等作出规定如下:
一、 资金分配安排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确保国家和本省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兑现和落实,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经费保障,确保厅党组确定的重要工作经费安排,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2、统一领导,部门配合。资金分配安排要在厅领导统一部署下,厅经费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用款单位业务主管处室要认真审核用款单位的初步意见(方案),具体用款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数据统计和经费测算工作,充分协调沟通,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资金分配安排工作,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3、分批下达,及时安排。根据经批准的资金年度预算、分项目计划和各地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每年分二次安排。第一、二次下达资金分别占当年可安排资金总量的60%和40%(有的资金可一次性下达)。
4、因素分配,绩效挂钩。每次资金分配都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工作重点、年度目标任务、财政实际投入和适当照顾财政困难的地方等因素,确定每项资金分配安排的比例。并逐步建立“以奖代补”制度。
二、安排程序
1、提出资金年度预算。规划财务处为主,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及相关处室(单位)配合。听取各有关处室(单位)意见,收集有关依据和资料,提出预算意见,向厅领导报告,做好与省财政厅沟通协调衔接工作。
2、制定资金使用分项目计划。就业和失业保险处为主,相关处室单位配合。根据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国家资金补助数额,依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以及参考往年资金使用结构情况,提出资金使用分项目计划初步意见,报厅领导审定后与财政厅沟通。分项目计划和与财政厅协调沟通情况向厅长办公会议汇报。
3、资金分配初步意见的产生
(1)尚未制定资金分配制度的项目,由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协同有关业务处室(单位)与财政厅协商确定各项资金分配的因素和比例。
(2)规划财务处负责对相关统计数据进行核实确认。
(3)具体用款单位根据规划财务处和就业和失业保险处提供的资金分配使用因素和比例提出初步意见,报业务主管处室。
4、业务主管处室审核
(1)各有关业务主管处室要对上报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2)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协同相关处室单位与财政厅沟通协调,形成初步意见。
(3)各业务主管处室要负责向分管厅领导汇报,由厅领导确定是否上厅经费协调小组会议。
5、召开经费协调小组会议
(1)召开厅经费协调小组会议前,用款单位业务主管处室应将拟上会讨论的相关材料提早二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厅经费协调小组成员处室审阅。
(2)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负责牵头召开厅经费协调小组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协调小组意见。
(3)用款单位业务主管处室负责汇报资金分配的依据和与财政厅协调沟通的情况以及资金分配的初步意见等相关内容。
6、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1)各业务主管处室负责汇报具体用款意见(方案)。
(2)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负责汇报厅经费协调小组讨论的意见。
(3)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7、办文下达
(1)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若有与财政厅协调沟通不一致的,由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协同业务主管处室单位继续与财政厅协调沟通。协调沟通情况及时向厅领导汇报。
(2)由业务主管处室负责起草文稿。
(3)每个会签单位(厅经费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工作。
(4)业务主管处室负责与财政厅会稿发文。
三、厅经费协调小组组成和职责
1、厅经费协调小组组成单位。为增加资金使用分配的透明度,做到资金使用分配公平、公开、公正,厅内部成立经费协调小组,由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规划财务处、办公室、基金监督处、监察室等处室组成。同时,为了工作有相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厅经费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原则上应由各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省劳动就业中心列席研究相关资金的内容。
2、厅经费协调小组职责。厅经费协调小组负责资金安排使用和分配方案的核实和审查;研究资金安排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参与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分配程序和议事规程的修订和完善;对资金安排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涉及到经费分配的基础统计数据及统计工作由厅规划财务处商请厅有关处室(单位)制定规范性的管理暂行办法,报厅领导确定后颁布施行。
省劳动保障厅与省财政厅之间资金分配程序和议事规程另行规定。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