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各有关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计
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管理,规范统计工作,提高统计质量,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和及时,更好地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
第一条 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按照法定程序,依照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收集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条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充分利用统计调
查和统计分析成果,及时、准确、全面地为领导和社会提供统计资料,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 各处室(单位)要加强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的领导,创造优先工作条件,支持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统计人员要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实行 "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办法。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各业务处室(单位)负责各专项业务统计数据的审核和管理。
第五条 厅各业务处室 (单位)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有条件的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 劳动保障系统各专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如实完整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厅规划财务处职责
一、负责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年度工作计划,归集汇总各设区市劳动保障综合统计报表和各业务处室(单位)提供的季度、年度统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为领导和有关单位提供统计资料和基础服务。
二、负责各业务处室(单位)统计数据会审,并负责对外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
三、负责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提出本系统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建议,拟定具体的培训方案,组织劳动保障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业务培训。
四、以金保工程建设为契机,提高统计工作信息化程度,逐步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和工作流程。
五、负责收集、整理并编印、下发福建省劳动保障统计基础数据资料,为领导和有关单位提供统计服务和咨询。
六、负责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包括统计资料公布和提供、统计资料审核、统计报表签字盖章、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统计资料档案、统计资料交接、统计资料保管等内容。
第八条 厅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法规政策和厅内各项统计规章制度。
二、按照劳动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专项统计工作。
三、根据上级布置或业务需要,制定涉及本部门业务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调查方案,经规划财务处会签后报分管厅长审批下发,并具体组织实施。
四、归集、汇总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归口上报的专项业务统计资料,并及时报规划财务处备案。
五、整理、汇总本部门专业统计数据和有关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写出统计分析报告,并及时向规划财务处提供。
第三章 统计报表的审核
第九条 规划财务处会同相关处室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通过对不同来源的统计资料相互印证和校核统计数据指标的内在逻辑关系等,对数据进行分析审定。
第四章 统计数据的管理
第十条 厅信息中心负责各种统计报表计算机软件的编制、数据传输、网络的开通和大型抽样调查统计数据的汇总等技术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业务处室(单位)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数据,须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报送人(制表人)签字;
二、主管处室(单位)领导审核签字;
三、相关处室(单位)领导审核签字;
四、厅规划财务处审核签字;
五、报分管厅长审核签发;
六、向有关部门报送,同时送厅规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为了满足上级和各有关部门临时特殊需要,厅各业务处室应采取灵活多样科学有效的统计方法,对未到月末或季末的统计数据要加强预测分析、及时满足快报或非常规统计的要求。
第十三条 实行奖惩办法。参照闽劳社办〔2005〕52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劳动就业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厅各有关处室(单位)。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