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5〕25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2005年基本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2005年底基本实现并轨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总结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践,总揽全局,审时度势做出的重大决策,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尚未完成并轨工作的地区,特别是并轨工作任务重、难度大的地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对并轨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并轨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把握节奏,规范程序,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预先研究制定周密的应对预案和具体措施,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二、明确目标,分类指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2005年底原则停止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企业按规定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尚未完成并轨工作的地区,要以目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和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为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2005年底基本完成并轨工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及促进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01〕94号)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4号)的要求,保持并轨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推进并轨工作中,要紧密结合国有企业改革,通盘考虑,注意政策衔接配套,根据不同企业和不同群体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妥善解决好并轨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生活保障等问题。
    三、加强资金筹集,用好管好资金。在实施并轨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企业、政府和社会保障的承受能力,切实落实企业的责任,督促企业挖掘潜力,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妥善处理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和各种债务问题。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尚未完成并轨工作的地区,要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含历年结余部分)主要调整用于对困难企业依法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补助。各地要按照“三三制”的筹资原则和有关规定,在保证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和留足必要准备金的前提下,根据并轨工作的实际需要,尽力安排一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并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并轨提供资金支持。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管理,防止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四、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各地要紧密围绕促进再就业开展并轨工作,把促进并轨人员的再就业作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就业服务,用足用好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并轨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要切实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符合条件的人员要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时,注意做好再就业与各项社会保障的衔接工作,切实帮助并轨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努力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五、制定实施并轨方案,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尚未完成并轨工作的地区,要按照省里下达的并轨目标任务,抓紧制定并轨工作方案,对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措施、工作进度和步骤等做出详细安排。并轨方案报市州政府审定后抓紧组织实施,并于5月2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在实施并轨过程中,要在每季度后10日内书面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报告并轨工作情况,并填报《并轨工作情况表》(附后),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并轨工作情况表》(略)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