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2000年以来,我省一些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进行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探索,并取得了初步的经验和成效。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总体上进展不大,试行企业不多,开展质量不高。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联/企协要按照《通知》要求,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采取措施,深入开展工作。
二、近期,各地要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一次专题调研,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规划。按照《通知》要求,当前推进此项工作的重点仍是非公有制企业、改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三、各地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办法指导企业开展协商工作。一是搞好分类指导,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实际确定不同的协商重点和办法。二是坚持平等协商、合作互利精神,兼顾协商双方的合法利益。三是指导协商双方掌握并运用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和方法,提高协商水平,注重实效。四是依法维护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其代表性。五是指导协商双方运用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有关政策和信息,提高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的合法性与可行性。六是继续开展有关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加强业务培训,开展经验交流。七是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办法;非公有制小型同类企业集中的区域,要探索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
四、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三方协调的一项工作重点,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按照川劳社办〔2005〕97号文件规定,各地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和其他单项协议,纳入集体合同的统计范围。
今年11月底前,各地要将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级三方。
二○○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