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办〔2006〕41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内部工作协调,同时注重部门协调配合,积极稳妥的做好农民工工作。
二、各地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5号文件和我省的实施意见中,要将有关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措施纳入本地区的“十一五”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中,在实施“五五”普法中,将农民工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宣传对象。严格执行工资支付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同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各地要结合实际,在积极探索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中,要结合开展“春风行动”,继续推广培训、服务、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做好农民工转移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要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农村劳动者技能就业计划”,继续实施“千万农民工培训工程”,重点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劳务扶贫培训工程”等国家项目和我省劳务培训工程。实施劳务品牌战略,突出打造“川妹子”、“川厨师”、“川建工”等劳务品牌。
(二)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1.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全员参保工作,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贯彻落实农民工“平安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将煤矿、非煤矿山和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内。
2.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的原则,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各地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对患大病的农民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在原籍所在统筹地区定点医院治疗的费用,按参保地相同等级定点医院的支付标准报销。
3.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各地要积极探索农民工养老保险与其他保险关系的转移办法。企业中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是在省内企业重新就业或跨省统筹范围就业的,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农民工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
二是回农村但自愿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个人帐户并按规定计息,以后在原参保地重新就业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三是回农村不愿保留养老保险关系,户籍所在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所在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农民工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户籍所在地未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根据本人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农民工个人帐户中全部储存额资金。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5号文件和劳动保障部15号文件的工作情况,请各地于今年7月31日和12月15日前将工作情况书面材料报我厅。今后几年,也要在7月31日和12月15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工作情况。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