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
(湘劳社鉴函[2006]40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考评人员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包括工种、模块或项目,下同)及其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与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或综合评审等,以下简称考评)的人员,包括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组长是指全面负责当次考评工作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
第三条 全省考评人员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考评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考评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二)具有本职业三级或以上职业资格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各模块、能力测评各项目的考评员须逐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取得本模块、项目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或以上的职业资格,其它职业考评员须逐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或以上的职业资格。
(三)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的基本理论、法规和政策、考评人员管理制度。
(四)熟悉和掌握本职业的职业标准和考评技术与方法等。
第五条 高级考评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本职业考评员资格并从事考评工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本职业一级职业资格或者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高级考评员须逐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取得本职业最高等级的职业资格。
第六条 考评组长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从事本职业考评工作二年以上,操作技能水平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或以上。承担国家职业资格2-1级考评工作的另须具备高级考评员资格。
(二)熟悉考评组长负责制和考评人员管理与考核的规定与办法。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无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记录和核实的社会投诉。
第三章 考评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考评员可承担国家职业资格五至三级的鉴定考评;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国家职业资格五至一级的鉴定考评。
考评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参加考评前集训与例会;
(二)在考评前,核查理论知识考试或操作技能考核考场、鉴定所用设备、检测仪器和工卡量具及所用材料;
(三)维护考场秩序,对于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根据考场规则进行处理;
(四)考评过程中,如实做好考场纪录;
(五)按照评分标准和要求独立进行评分;
(六)考评结束后,在考评组长的组织下,认真总结当次考评工作,积极提出改进考评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并填写有关报告。
第八条 考评人员从事考评活动,须出示派遣考评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所签发的考评人员委派通知书(附件5),佩戴考评人员胸卡。
第九条 考评人员具有按照标准独立评分的权利,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换试卷或试题和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条 考评人员从事考评活动,应自觉遵守考评人员守则(附件6)和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派遣的鉴定质量督导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 考评组长除担负考评人员的工作职责外,还应履行下述工作职责:
(一)召集考评组成员进行考评前集训,并召开考前例会。集训和例会的主要内容包括:当次的鉴定计划,鉴定的项目、内容、考评方法与要求及评分标准,以及工作分工等;
(二)组织考评组成员检查鉴定所(站)(包括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点、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站或能力测评中心等,下同)的考场、设备、材料等准备情况。对准备不充分、组织不到位、试题泄露或擅自更换试题等情况,应及时向鉴定中心报告并执行其决定;
(三)对考评现场违纪情况和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四)考评结束后,组织考评组成员如实填写考评情况报告(附件1)、当次鉴定成绩花名册(附件2,智能化考试除外);
(五)如实评价考评组成员履职情况并填写考评人员履职评价报告(一)(附件3);
(六)考评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考评情况报告、鉴定成绩花名册和考评人员履职评价报告(一)直接提交鉴定中心或装入信封密封后由鉴定所(站)转交。
第四章 考评人员的资格认证
第十二条 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根据不同职业及等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需要,负责制定考评人员年度培训认证计划,并分职业、分批次组织实施申报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与认证工作。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培训工作一般由省鉴定中心授权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或条件相当的鉴定所(站)以及市(州)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州]鉴定中心)具体承办。认证工作由省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请考评人员资格认证的,应根据年度培训认证计划,依据相应的基本条件,向培训承办单位提交《湖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认证核准表》(附件7)或《湖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认证核准表》(附件8)和本人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证明材料。培训承办单位初审后(市[州]属单位的申请者先由市[州]鉴定中心签署审查意见后再提交培训承办单位),报省鉴定中心复审。
第十五条 培训承办单位组织条件合格的申请者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概述、考评人员管理与考核、本职业职业标准和考评技术与方法等。培训采取集中面授、分类辅导、分组模拟见习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省鉴定中心对经培训的申请者组织资格认证考核。考评人员资格认证考核内容包括公共知识、职业技能与考评技术三个方面(具体考核内容依考评职业和等级确定)。
第十七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
第十八条 考评人员证(卡)有效期为三年。考评人员在证(卡)有效期期满后,需接受省鉴定中心组织的换证培训与考核。
换证培训一般由原培训承办单位承办。换证考核由省鉴定中心实施。
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换证培训、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评人员证(卡)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向培训承办单位提交任期考评工作总结、换证申请报告和《湖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换证核准表》(附件9),以及本人原有考评人员证(卡)复印件等换证申报材料。
不按时提交工作总结和换证申请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评人员资格,聘用鉴定中心不得续聘并派遣参加考评工作。
(二)换证申报材料经培训承办单位(市[州]属单位的申请者先由市[州]鉴定中心签署审查意见后再送交培训承办单位)初审后,报省鉴定中心复审。省鉴定中心重点审核申请者聘期内各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详见第五章)。
(三)复审合格、任期届满且任期内各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申请者,参加换证培训。换证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概述、考评人员管理与考核、本职业考评技术与方法等。培训采取集中面授、分组讨论等形式进行。
(四)省鉴定中心对经过培训的换证申请者进行公共知识考核(具体考核方案另行规定)。考核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换发考评人员证(卡)。
第二十条 省鉴定中心不定期组织担任过考评组长的考评人员参加业务交流、考评技术与方法研究和通用管理能力培训等活动。
第五章 考评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不得超过考评人员证(卡)的有效期。考评员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取得考评人员资格者中聘任,高级考评员由省鉴定中心在取得高级考评员资格者中聘任。同一考评人员可以由不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分别聘任。双方经签定聘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 考评人员参加考评工作,须经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派遣。鉴定中心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派遣已聘考评人员组成考评组,并指定考评组长,有效地执行当次相应职业与等级的考评任务。组织当次鉴定活动的鉴定所(站)的自配考评人员不得超过考评组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当次考评工作的考评组长。
第二十三条 派遣考评组成员原则上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一年内在同一鉴定所(站)担负考评任务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充分发挥所聘考评人员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考评人员执行考评任务时对有亲属、师生、师徒关系的考生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五条 考评人员每次履行考评职责后,由鉴定中心或组织鉴定活动的鉴定所(站)支付考评津贴。
第二十六条 考评人员履行考评职责时,权益受到损害,可向鉴定中心申诉。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切实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对所聘考评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一)各次考评任务结束后,由鉴定中心汇总考评组长、鉴定所(站)和督导员三方面的考核情况(即履职评价报告(一)、履职评价报告(二)(附件4)和鉴定现场督导报告),评定考评组成员当次考评履职绩效考核的结果(评定办法见附件10)。
(二)年度工作结束时,由鉴定中心综合评定考评人员年度考评履职的绩效考核结果(评定办法见附件10)。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考评人员年度评优、聘用期满续聘和证(卡)有效期满换证的重要依据。
(三)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考评人员,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聘用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随之与其解除聘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鉴定所(站)应分别做好考评人员基本信息的管理工作(管理规范见附件11)。
第二十九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对考评人员的个人信息和聘任、派遣以及绩效等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情况报告
2、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成绩花名册
3、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履职评价报告(一)
4、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履职评价报告(二)
5、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委派通知书
6、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
7、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认证核准表
8、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认证核准表
9、湖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换证核准表
10、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11、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基本信息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