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范围及撤销4

湘劳社通字〔2007〕6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立单位:
  根据原国家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度审查和综合评审工作细则》的规定,由单位申报,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估审查,并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度审查和综合评审后,同意长沙服装工业技工学校等50家单位新增鉴定职业(工种)(附件一)、湖南省建筑高级技工学校等44家单位晋升鉴定等级(附件二)、湖南知音专业美容艺术学校等6家单位更名(附件三),撤销香港温爵美容美发学校等40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附件四)。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增加专项治理的美容师、汽车修理工等职业鉴定资格的鉴定所,其理论知识考试须由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在计算机智能化考试平台上进行。对增加计算机操作员等职业鉴定资格的鉴定所,必须配置智能化考试系统,并在计算机智能化考试平台上进行鉴定。
  二、对增加职业、晋升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重新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原《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一律作废。
  三、对更名后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原职业技能鉴定所印章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所在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缴并销毁,并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换发新的印章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四、被撤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其印章和《技能鉴定许可证》即行作废,不得再以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五、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建设,加强指导,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热情服务,进一步推动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要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及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工作。
附件:
   1、新增鉴定职业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名单
   2、晋升鉴定等级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名单
   3、更名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名单
   4、撤销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名单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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