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适当解决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公)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因病、非因工(公)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调整后的标准
(一)属于农业人口的,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达不到70元的,增加到70元(含各种补贴,以下同);
(二)属于县(市)乡(镇)非农业人口的,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达不到110元的,增加到110元;
(三)属省辖市非农业人口的,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达不到150元的,增加到150元。
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10元。职工或离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月所享受生活补助费,其月标准总额不得超过该职工或离退休人员生前月工资总额或离退休金总额。
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调整后,各地应按本文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往高出本文规定标准发给的部分,由职工所在企业支付。符合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仍由原渠道支付。
三、其他有关遗属待遇问题,仍按豫劳险字〔1992〕20号、豫财综字〔1992〕105号和豫劳险〔1993〕7号、豫财综字〔1993〕45号和豫劳险便〔1993〕1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并结合这次调整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对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待遇人员的条件及生存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同时,要定期对享受生活补助费对象进行审查,不应享受的要按规定清理。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