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管理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现将《河南省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报告。

                                               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法》、《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大劳动保障监督监察力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活动,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是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工会工作人员中聘请的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四条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熟悉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和业务工作,敢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遵守监督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四)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第五条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指导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依法对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要求,协同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和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四)参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及时制止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并督促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及时提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
   (五)反映、转递职工群众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六)反映职工群众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第六条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资格认定:
   (一)由其所在单位工会组织负责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并填写《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申请表》;
   (二)经同级工会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工会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聘任为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
   (三)按要求参加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统一举办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符合本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总工会颁发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件。
    第七条  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聘任期满并经考试合格后,可以续聘并换发新证。
    第八条 省总工会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省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具体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并加强对企业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工作指导,督促其对本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发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时处理。
    企业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重大问题,应通过平等协商提出议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并监督用人单位执行。企业工厂、车间和班组的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搞好日常监督,对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现象和行为,应及时向企业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报告。对重大问题,企业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及时向上级工会和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认真查处。
    第九条  省总工会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可组织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开展监督主题活动,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积极主动参与监督主题活动。
    第十条  各单位对批准聘任的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当给予工作上的支持,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所在单位应给予保证。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社会保障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是:
   (一)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座谈会,通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二)及时调查处理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反映的违法问题,并向其通报调查处理结果;
   (三)建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档案,定期考核和通报本人工作情况;
   (四)加强对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每年年终进行一次考核,对成绩突出者,省总工会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或已调离岗位的人员,其证件由同级工会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收回,并交由省总工会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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