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政办〔1995〕74号)规定,参考银行存款利率,经研究,决定2003缴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利率为2%,使用期限为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请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计息和管理工作。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