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劳社厅函[1998]118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劳社厅函[1998]118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经研究,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给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予以废止。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及时处理和解决职工安置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OO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