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劳社发[
鄂劳社发[2007]2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的要求,今年底要将已建立的企业年金(原称补充养老保险)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保证基金安全完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年金管理政策的学习。企业年金工作政策性强,各地从事企业年金工作的同志要加强业务学习,认真领会国家和省有关企业年金工作的文件精神,全面掌握政策,指导当地企业规范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二、做好移交前清理检查工作。各地要将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直接管理的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认真清理,查清本地区建立的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户数、参保人数和资金收、支、余情况,做到账账、账实、账表相符。对本地企业自行建立的企业年金也要做好调查摸底,摸清情况,为下一步移交奠定基础。
三、严格按国家规定办理移交。在国家和省尚未出台移交办法前,各地一律不得自行移交,待国家和省作出统一部署后,按规定办法稳妥规范地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移交工作,以确保企业年金基金安全与完整。
四、及时报告情况。各地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清理情况应于4月15日前报省企业年金办公室。
联 系 人:张少龙 李 静 齐慧芬
联系电话:027-87896201 87313710
传真电话:027-87896201 87313710
附:1、企业年金基金情况调查表
2、企业年金基金情况汇总表
二○○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