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失业
2002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35号令发布了《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各地要认真学习、宣传,抓好贯彻落实。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各项工作,经与省财政厅协商,现就《实施办法》施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为契机,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力度,覆盖面要达到90%以上。要全面推行《湖北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证》制度,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彻底查清参保单位的人数和工资总额,核实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
二、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辖市所属城区纳入全市统筹,不再成为单独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办法》施行前城区统筹征收管理的失业保险基金,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其收支进行严格审计后收并到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