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晋档增加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的通知

鄂劳社发〔2007〕1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待遇的通知》(鄂政办发〔1996〕172号)文件精神,参照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5年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通知》(鄂人薪函〔2005〕26号)规定的办法,对我省企业离休人员晋档增加离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5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从2005年10月1日起,按照国家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档职务工资的档差增加离休费。 二、本次企业离休人员增资所需资金来源,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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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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