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 (
鄂劳社发〔2007〕2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效能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劳社函[2005]185号),确定武汉、黄石、襄樊、荆州、十堰、荆门、随州、潜江等8个城市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试点城市。一年多来,试点地区积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实体化建设取得了明显的进展,武汉、黄石、随州、潜江四地本级或所属城区已经成立了劳动仲裁院。为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扩大试点成果,规范仲裁院的建设,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根据劳动保障部提出的力争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国省会城市和其它中心城市都要建立实体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要求,我省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要全面推进,总体目标是,争取三年左右,省内各中心城市都要建立实体性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其它经济较发达、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的县(市)也要实现仲裁机构实体化。原已确定为试点的城市,要加大工作力度,争取今年内实现仲裁机构实体化,其它地方也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早日实现仲裁机构实体化。
二、基本模式
仲裁机构实体化的基本模式是,设立机构、人员、经费相对独立的劳动仲裁院。
劳动仲裁院可内设一室三庭或者一室二庭。
综合室,主要负责劳动争议立案、仲裁院内部综合协调、文书档案及院内日常工作。
调解庭,主要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包括对双方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前的调解以及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工作。
劳动关系庭,主要负责开除、除名、辞职、辞退、竞业禁止、劳动合同履行、劳动保护、工时、休假及工资争议案件的处理。
社会保险庭,主要负责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及其它福利待遇等争议案件的处理。
设一室二庭的,其调解工作可由综合室或其它二庭负责。
三、内部职能划分
劳动仲裁院为本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向本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行政关系隶属本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仲裁院与劳动争议处理行政机构的内部职能划分是:
劳动仲裁院:依法处理辖区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指导辖区范围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负责本级专兼职劳动仲裁员的聘用;负责文书档案及仲裁院内部日常工作。
劳动争议处理行政机构职责:研究和制定劳动争议仲裁规则和劳动争议处理的政策规定;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员、调解员资格培训、考核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仲裁案件评查;负责劳动合同审查及鉴证工作;参与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协调处理重大劳动关系问题。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