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卷案档案管理办
鄂劳社发〔2007〕19号
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严格依法监察,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办法》和修订后的《湖北省劳动保障受理举报投诉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促进案卷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工作中形成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归档系统保管的监察案件材料。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一案一卷、分类保管、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的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下级劳动保障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人员立卷制度,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
一切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都应收集立卷。
第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案件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涉及和形成的相关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案件,主办单位保存原件,协办单位可视情况保存复制件或打印件。
第七条 立卷的案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复的材料一律剔除。
(二)字迹清楚,内容完整。
(三)劳动保障监察文书应当使用A4办公纸,并碳墨打印或用毛笔、钢笔(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禁用“三色笔”及热敏纸。
第八条 立卷的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应遵循办案程序的实际进程及形成文书的时间顺序,兼顾文书之间的有机联系,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的原则。
具体排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受案登记材料;(4)立案审批表;(5)调查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调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材料;(6)限期改正指令书及有关材料,包括送达回证、用人单位改正情况材料等;(7)处理、处罚文书,包括讨论案件记录、集体讨论决定、处理、处罚报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程序材料、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有关材料、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8)执行材料,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裁定书等;(9)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材料,包括复议申请书或行政起诉状副本,答辩书(状)、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书等;(10)结案审批表; (11)其他材料;(12)卷内备考表及卷底。
第九条 回避申请材料、延长办案期限报批材料、中止办案报批材料及恢复办案报批材料等,应根据形成的具体时间排序。
第十条 立卷的案件材料根据需要可分为正卷和副卷,在正卷超过200页码时立副卷,一卷一号,副卷号与正卷相同,在卷号后加注“副”字。
第十一条 立卷的案件材料经过系统排序后,要逐页编号。页号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编页号使用铅笔或打号机。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及卷底不编号。
第十二条 卷内目录应按案件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或打印。一份案件材料编一个顺序号。没有题名的案件材料要拟定题名。题名不得随意更改或简化。
第十三条 卷宗封面应按规定项目逐项打印或填写。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案卷号”共7位数,前四位为年度,后三位为本年度该类案件归档的流水号(附式样一)。
第十四条 卷内备考表应填写卷内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立卷人和检查人的姓名及立卷日期(附式样二)。
第十五条 需归档的案件材料应在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移交案卷档案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案卷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案卷档案的接收工作。按照案件材料立卷和归档的要求,认真检查验收。案卷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承办人员重新整理。接收案卷时,要逐卷清点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案卷材料装订前,要对案卷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A4办公纸为准。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
装订要求右齐、下齐。
第十八条 案件中形成的录音、录像材料按磁性载体档案的管理办法另行管理。同时应当编制说明,注明名称、数量、内容摘要等,归入同案案卷。
另行保存的录音、录像材料档案每件应贴上标签,注明当事人、案由、案卷号、承办人、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等。
第十九条 案卷档案保存期限至少为三年。案卷档案保存期限,从批准结案时间起算。对重大案件或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典型案例的案卷,可适当延长保存期限。
第二十条 归档后的案卷档案,应由案卷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归档时间(以结案时间为准)排序,并按保管期限、案卷类别分别编辑案卷目录。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建立案卷档案保管数量、保管情况登记制度,并根据各类案卷档案的实际情况采取科学的检索工具和方法,以提高案卷档案利用和保管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置案卷档案室,配备案卷档案装具,采取防盗、防火、防虫(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保证档案的安全与完好无损。档案室要保持整齐、清洁,不得存放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 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案卷档案,应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卷的,按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 外单位及人员查阅案卷档案,应持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时应有档案管理员在场。凡涉及举报投诉人利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泄密。卷内材料除行政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
第二十六条 案卷档案利用人对借阅、查阅的案卷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不得转借他人。
第二十七条 案卷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二十八条 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案卷档案,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举报投诉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举报投诉的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投诉人)检举和控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举报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根据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受理举报投诉。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和举报投诉电话(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举报投诉电子信箱),并有专人值班。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举报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举报投诉应由举报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举报投诉书面材料。书写举报投诉文字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举报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值班人员进行笔录,笔录经举报投诉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举报投诉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绝理由。
举报投诉人电话举报投诉的,应当如实记录;信函举报投诉的,应当及时登记。
第六条 举报投诉书面材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举报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者住所、举报投诉时间及联系方式(匿名举报除外)。被举报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二)被举报投诉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人,且被举报投诉人具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追究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
对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举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二项规定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补充举报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三项规定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提出。
第九条 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受理举报投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条 举报投诉人要求告知举报投诉查处结果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式样一:
式样二:
卷 内 备 考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