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委办发〔2006〕3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着力提高城市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水、电、气相继调价的实际,市委、市政府决定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从2006年7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调整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经开区、高新区提高到210元/人·月;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市)提高到175元/人·月;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县(自治县、市)提高到155元/人·月。
市对区县(自治县、市)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执行的高限标准,允许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其他乡镇的物价和居民生活情况在10%以内适当下浮,下浮方案须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
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后,其资金来源仍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再次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1〕164号)规定的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的负担比例执行。
三、切实做好城市低保提标工作
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抓紧落实,务必于8月底前将政策落实到位,使低保对象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