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随军家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随军家属
(赣劳社劳[2007]4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教育局、军分区政治部,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2006年6月20日,南京军区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军区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南京军区[2006]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  西  省  人  事  厅 江  西  省  民  政  厅 江  西  省  教  育  厅   江西省军区政治部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   做好新形势下驻赣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是促进国家和军队稳定与发展的战略任务,事关军人家庭的切身利益,是军地双方共同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发展模式,探索长效机制。根据南京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区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南京军区[200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就业安置原则 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江西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江西省驻赣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随字[2004]3号)文件精神,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拓宽安置渠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置。 2、对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有制单位,有正式工作需随调安置的随军家属,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负责,既可以根据政府的要求、驻赣部队及当地的实际情况下达一定数量的安置计划,按照部队驻地就近和行业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也可由随军家属和所在部队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3、对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干部的配偶,以及其他需要照顾的特殊对象实行指令性安置。对从事飞行的部队干部随军家属,予以照顾安置。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区等招聘考试的随军家属,采取优惠政策给予优先录用。 4、用人单位接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险等手续,合理确定随军家属的工作岗位和报酬,及时安排随军家属到岗上班。生产经营正常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 二、积极扶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5、加强教育引导,帮助部队干部和家属转变择业观念,积极到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走自主创业、灵活择业、竞争就业的路子。各级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应主动到部队进行就业指导,介绍就业形势,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做好随军家属劳动保障权益保护工作。 6、驻军较多的设区市和县(市),由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负责,根据政府的统一部署,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下达安置指导意见,每年集中举办1至2次专场招聘会,组织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和随军家属进行双向选择,帮助随军家属就业。 7、对招用部队干部家属的商贸企业和服务性企业,以及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中,安排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 8、大力开展就业援助。对已下岗失业的部队干部家属,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实施就业援助。 9、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部队干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文件规定,凭师(旅)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随军批复和认定证明,经税务部门核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并免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53号)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0、对有创业愿望的随军家属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创业项目、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创业后给予一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自创办之日起,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水电费,三年内免缴物管、卫生、治安费。 11、对在原工作单位下岗,在本系统内又确实无法调剂安置,或因企业关闭、改制、破产,不能恢复上岗的随军家属,由当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进行劳动保障、人事事务代理,并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年龄偏大、缺乏专业技能的随军家属,实行定岗定人培训。培训合格的,实行劳务派遣或招聘。对少数因年龄、专业等原因就业比较困难的,照顾安排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三、充分挖掘部队内部潜力进行安置 12、驻赣部队要在集中居住的营区开办服务网点,根据官兵消费需求,有条件的要开设军营超市、餐厅、照相、理发、储蓄和邮政代办等项目,确保待安置期间有工作愿望的随军家属有事干有收入。对营区服务网点建设,相关业务部门要在经费、物资、设施等方面给予扶持。团以上单位物资采购站、生活服务中心洗衣房和驻军以上医院非编职工岗位,应积极吸纳随军家属就业。 13、部队军级以上机关、非作战部队招聘文职人员和非现役工勤人员,对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查考核合格的随军家属实行优先聘用。军区每年向部队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和有关要求,收集汇总随军家属应聘情况,对符合聘用条件、跨大单位应聘的对象,集中组织推荐。 14、驻赣部队所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出租空余房地产,应根据出租规模协商租用单位,吸纳一定数量的随军家属就业。 四、加大随军家属就业培训力度 15、各地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纳入社会就业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各级劳动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办专门培训班,对有培训愿望的未就业随军家属进行初级技能培训;驻军比较集中的市、县,有条件的应开办中级技能培训班,对未就业随军家属进行中级应用技术培训。 五、努力做好随军家属社会保障工作 16、待安置的随军家属,在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和基本生活补贴,由驻赣部队按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规定执行。 17、对符合随军条件、有工作但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干部家属,可以先办理迁入落户手续,委托劳动保障、人事代理机构免费进行劳动人事关系代理,待工作落实后再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办理转入接收单位的有关手续。 六、保障军人子女接受优质教育 18、驻赣部队应根据总政干部部、总后财务部、总后基建营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军队干部子女教育工作措施的通知》([2005]政干发字第399号)精神,逐年安排部队幼儿园园舍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办园条件。各级都要拿出经费,加大幼儿园教学设施配备、教师队伍培训的力度,提高部队幼儿园建设水平。 19、在坚持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的原则下,对驻军比较集中的设区市,应安排质量较高的小学、初中,照顾军人子女就读。军人子女上高中择校,应予以优先考虑。每个县(市)应安排质量较高的中小学与部队结成共建单位,互办实事,为部队干部子女接受优质教育创造条件。 20、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转学、借读的,各级教育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原在优质中小学就读的,可直接转入驻地同等学校就读。 21、认真落实军人及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校的有关优惠政策。 七、加强对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组织领导 22、各级要加强对驻赣部队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它作为凝聚军心、促进部队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的大事抓紧抓好,尽心尽力帮助部队解决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问题。各县(市、区)要成立由军地领导和职能部门参加的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互动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形势,落实优惠政策,及时解决驻赣部队的实际困难。 23、把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作为评比表彰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随军家属就业率和军人子女接受优质教育率,发挥双拥共建推动就业就学工作的作用。 24、各级政府、驻赣部队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经费投入,同时依托各地创建的双拥基金、企业家拥军协会等渠道,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的支持。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国家、军队、省及当地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抓好干部就业就学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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