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陕 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1号)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周。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复员转业退役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陕西省城镇失业人员证》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参照《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西银发[2003]98号)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凭《陕西省城镇失业人员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范围。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项目(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均可视为微利项目。
(三)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范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期间不贴息;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陕西省城镇失业人员证》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承担25%,省级和各市财政各承担12.5%),个人承担50%,展期期间不贴息。
(四)延伸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应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量大的县、(区),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工作机构,独立运作,发挥县(区)的职能,减少贷款环节,降低贷款成本。
(五)加大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投入。各级财政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积极筹措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省上将实行以奖代拨的方式,将省级财政下拨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与各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投入和商业银行当年的贷款余额双挂钩,充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六)积极探索贷款管理的新摸式。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模式,各市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将失业、医疗保险等社保基金账户,统一开设到经办小额担保贷款积极性高的银行。为确保小额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办银行发放贷款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最低限额不低于担保基金的3倍。
(七)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激励机制。对经办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按照当年实际贷款发放额(不含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1%予以奖励;对当年到期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经办银行,按照当年贷款回收额(不含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1%予以奖励。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完成当年贷款回收任务达到90%以上的,按照当年贷款回收额的2%予以奖励。各市在银行完成当年省上下达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按实际贷款发放额的2%对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予以奖励。以上奖励资金从下拨各市的省级再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奖励资金只能作为工作经费。
二、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个人就业的倍增效应(一)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观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办银行应根据其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办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1次。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程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增强服务意识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应参加创业培训,创业培训要侧重技能培训。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应取消反担保。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同时,各市要积极征集一批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适合失业人员经营的项目,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项目资源库,为失业人员创业提供帮助。
四、加快信用社区的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职能和作用
(一)信用社区的基本条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悉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建立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制度;建立跟踪服务卡,并能积极参与欠款追索工作;单独或联合开展创业培训并有一定成效;社区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
(二)建立信用社区的程序。信用社区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联合考察评估确定并授牌。信用社区实行动态管理,一年复核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信用社区资格;对考核、评估合格的信用社区,按照当年贷款发放额的2%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从下拨各市的省级再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用于工作经费的补充。
(三)信用社区申报贷款的程序。信用社区申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考察审核,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办理贷款业务。
五、完善考核机制,促进小额贷款发放
相关金融机构应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六、加大贷款的回收力度,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良性循环
(一)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对贷款的回收承担共同责任。经办银行作为主债权人应认真履行贷款的回收责任,社区居委会、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担保机构应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做好贷款的回收工作。经办银行应在贷款到期前60天向贷款人发出还款通知书,保证贷款按时回收。
(二)借款人确因特殊事由需要展期,应提前30天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担保机构同意担保后,送经办银行申请展期,经经办银行核实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
(三)对到期的贷款经经办银行催收三个月内仍未归还的,经办银行应向担保机构出具《小额担保贷款代偿通知书》和相关证明资料,市担保机构根据《小额担保贷款代偿通知书》和相关证明资料,对符合代位清偿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由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进行代位清偿。担保机构代位清偿后作为债权人有权追索代位清偿的债务。对不符合代位清偿的逾期贷款,由主债权人负责继续回、收。
(四)代位清偿的内容限于尚未归还的微利项目本金和由财政补贴的利息。
(五)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营不善、商业风险造成资不抵债的、或借款人确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且现有资产不足以偿债的,由本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资料,经社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站)、县(区)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签署意见后,由本人送达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按照有关程序向经办银行先行代位清偿,再向财政部门提出确认坏账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并对代位清偿损失予以弥补。
(六)对恶意骗贷、蓄意逃贷、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人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1、由劳动保障部门收回其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取消其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
2、由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内进行张榜公布;
3、在商业银行建立其不良信誉记录;
4、由债权人起诉至人民法院,依法向借款人追偿。
七、明确责任,各司其职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组织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陕西省内各中心支行建立协调、监测制度,加强对贷款发放情况的监测分析,引导金融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负责全省小额担保贷款数据的统计工作;配合检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发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省政府报告。
省财政厅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省级担保基金的筹集、奖励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市财政小额担保贷款基金配套落实情况;负责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审核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市财政与经办银行处理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工作;配合检查、考核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并把各级财政对担保机构工作经费的落实及贷款担保基金的投入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组织指导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督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登记、审核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省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考察、报送和配合经办银行回收贷款的工作;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统计、考核、通报工作。
八、除上述内容外,其他均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