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举报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对举报情况属实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条 举报下列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可以得到奖励:
(一)用人单位违反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使用童工的。
(二)职业介绍机构和经批准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从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禁止行为的,非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和非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从事境外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从事《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从事《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禁止行为的,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从事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活动的。
(三)单位、个人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金的。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五)其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第四条 举报事项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有明确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主体。
(二)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掌握。
(三)举报人举报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举报人不属于第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涉案人。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对用人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使用童工的行为和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禁止行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从事《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从事《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禁止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
对单位、个人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条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应依法对被举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为每案100—1000元,具体奖励额度按照违法程度大小和实际罚没金额多少确定。
第八条 举报使用童工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奖励:
(一)被举报对象违法使用童工5人以下,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元;
(二)被举报对象违法使用童工5人以上,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
(三)被举报对象违法使用童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
1.使用童工受到行政处罚后,仍继续使用童工行为的。
2.童工因工致残或者死亡的。
3.享受第(三)项奖励的,不再享受第(一)、(二)项奖励。
第九条 被举报的职业介绍机构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从事下列违法行为,按罚款额10%的标准奖励举报人,但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一)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或者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证》、《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
(二)未取得《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或者超出《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活动的。
(三)提供各种虚假招聘信息、虚假培训信息进行欺诈性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活动或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职业的。
第十条 举报下列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按照实际骗取金额10%的标准奖励举报人,但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一)被举报对象采取伪造、编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等手段,骗取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和基金的。
(二)被举报对象协同他人、单位或其它机构骗取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或基金的。
(三)被举报对象伪造、谎报、瞒报缴费基数和人数造成社会保险费少缴漏缴的。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为查处其他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对象必须是署名的举报人。举报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亲自领奖或委托领奖的方式受奖。举报人或者被委托人领取奖金时,应当携带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提供详细通讯地址。
对同一事实有多个举报人的,按照举报一起案件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根据举报顺序和贡献大小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对全体举报人奖励,奖金平均分配。
第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应当以函件的形式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自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告知奖励事项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所受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有关单位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同意。
第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审批制度。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案件,在案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单位填写《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奖金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布举报地址,设立举报信箱(包括电子邮件)和举报电话,实行专人负责受理,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在年度执法罚没款列预算专项安排,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奖励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奖励奖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2.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
根据《云南省举报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经批准,认定你对举报
(单位或个人)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经审查符合举报奖励条件,决定奖励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
请于 年 月 日前,到 领取奖励金。
奖励单位(盖章)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