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气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电机与电器、电力拖动与自动控制、电线电缆与电工材料、自动化仪表与监测及其在以上各分支专业从事科研、设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制造、设备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以来,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两名)。
   6、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主要完成人),申报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在学术和技术上有独到见解。
   2、能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具备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配合协调中的技术难题能力。
   3、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编写依据,有为本部门、本单位科技进步和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4、有独立承担重要科研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或施工的能力。
   5、有指导工程师、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技术攻关项目。
   2、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完成2项以上本行业中型以上电气工程项目或系统的设计、制造或安装调试工作。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开发2项以上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的产品,并负责项目的设计或生产、技术管理等技术工作。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本企业扩建、技改工程,负责立项、委托设计、施工、安装、竣工验收和试车投产全过程。
   5、在企业生产活动、设备管理、安全运行等技术管理工作中,多次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有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
   6、作为主要执笔人参与编写部、省级标准、规范、规程或技术管理办法。
   7、多次主持或独立完成本部门、本企业或分管范围内的年度设备大修计划、技术管理规章制度等全局性规划、计划并得到贯彻实施。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获地厅级科技二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4、负责重大电气设备、系统维护工作,连续安全生产5年以上,获得安全生产奖励。
  (四)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作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电气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电机与电器、电力拖动与自动控制、电线电缆与电工材料、自动化仪表与监测及其在以上各分支专业从事科研、设计、技术开发、规划、施工、监理、制造、实验、设备、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以来,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6、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申报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有较系统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在实际工作中采用、推广新材料或新设备或新技术或新工艺。
   2、能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能独立承担技术课题研究工作,能独立完成技术工程设计任务。
   4、了解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规范、规程并能用以把握技术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现状和发展趋势。
   5、能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能培训本专业技术工人。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一项以上省级行业部门的电气工程项目或系统、设备的设计、制造,或维修、调试工作。
   2、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行业主管部门的单项科研课题或综合科研课题中的某一单项。
   3、参与完成1项以上中型电气工程项目的设计、制造或系统设备安装调试。
   4、独立承担并完成2项以上小型电气工程项目或系统、设备的设计、制造或安装、调试。
   5、独立主持2项以上新材料或新设备或新技术或新工艺的推广工作并有明显的技术经济效益或对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有明显作用。
   6、多次独立编写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并得到贯彻实施。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地厅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在生产中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如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使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明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作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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