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编剧、导演(含舞蹈编导)、指挥、演员、作曲(含作词)、演奏员、舞美设计、舞台技术(含服装、化妆、灯光、音响、道具置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艺工作的方针政策,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4.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本条款仅适用于县级以下专业演出团体的演员、戏曲演奏员和舞台技术员)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与能力
了解、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具有常识性的科学文化知识,能理论联系实际并进行艺术创作与实践。
(二)工作能力、经历
1.四级编剧
基本掌握专业创作技巧,能独立或在上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编剧任务,参与创作完成有一定水平的中型新作品1部或独立完成小型新作品2部以上,并由艺术表演团体排练、演出。
2.四级导演
基本掌握专业导演技巧,能独立或联合完成导演任务,参与导演完成中型剧(节)目1部,或独立导演完成小型(节)目2部的任务,并由艺术表演团体排练、演出。
3.四级指挥
掌握基本的指挥技巧,能独立完成指挥小型乐队的训练或业余合唱任务,指挥乐队完成1台中型或5台以上小型节目的排练、演出任务。
4.四级演员
具备一定的基本功,掌握本专业表演技巧,能领会和表现作品的内容,完成作品的表演任务,参加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完成大型剧(节)目表演任务1部或中型2部或小型10部以上。声乐演员应参加演出任务20场以上。
5.四级作曲
基本掌握作曲技巧,能独立完成小型作曲创作任务,独立创作完成中型作品2部或小型作品10件以上,其作品由专业艺术团体排练、演出,或在县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6.四级演奏员
具备一定的基本功,掌握本专业演奏技巧,能领会和表现作品的内容,独立完成作品的演奏任务,参加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大型剧(节)目1部或中型2部或小型10场以上。
7.舞美设计员
基本掌握舞美创作和设计技巧,独立完成5台小型剧(节)目的舞美设计任务,或参与完成大型剧(节)目1台或中型2台的舞美设计任务,本人参与舞台设计的剧(节)目演出达10场以上。
8.舞台技术员
基本了解舞台的制作、布置和操作技巧,能完成剧(节)目的舞台布置和操作任务,独立完成4台小型剧(节)目或参与完成1台大型或2台中型剧(节)目的舞台布置和操作任务,本人参与舞台布置和操作的剧(节)目演出达10场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大学专科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海南省艺术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编剧、导演(含舞蹈编导)、指挥、演员、作曲(含作词)、演奏员、舞美设计、舞台技术(含服装、化妆、灯光、音响、道具置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艺工作的方针政策,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1.申报编剧、导演、指挥、作曲、演奏员、舞美设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初级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2年;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双学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初级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初级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取得本专业初级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6年。
(5)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取得本专业初级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7年。
2.申报演员、戏曲演奏员、舞台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本专业初级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3年;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取得本专业初级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5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取得本专业初级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6年。
3.取得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后,参加专业比赛个人获国家级政府奖1项和省级政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可突破上述资历限制破格申报。
(三)外语、计算机条件
从事美声唱法、西洋乐器演奏、作曲等渊源于外国艺术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须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具有较好的文化艺术修养和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艺术发展动态,有独立创作、表演艺术作品的能力,积累了一定的艺术实践经验;
2.具有一定的艺术造诣并掌握创作、表演技巧,作品有相当的艺术水平,在市级以上专业比赛或评奖中获奖,并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实践创作经验进行理论性的总结;
3.能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才进行艺术创作和实践。
(二)论著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省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2篇,其中在省级专业期刊上发表不少于1篇;或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
(三)工作经历、能力与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编剧
有独立创作能力,熟练掌握创作技巧,独立创作有一定水平的新作品中型2部,或中型1部和小型3部,或小型8部以上,并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练、演出,或在地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其作品参加地市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比赛个人获编剧奖。
2.三级导演
有独立导演的工作能力,熟练掌握导演技巧,独立或联合导演完成中型剧(节)目2部,或独立完成中型1部和小型10部的导演任务。其导演的剧(节)目参加地市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比赛或评比个人获导演专项奖。
3.三级作曲
有独立创作能力,掌握作曲技巧,独立创作作品中型2部,或中型1部和小型10件以上,并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公开演出,或在地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录制成音像制品或节目公开发行或播放。其作品参加地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艺术比赛或评比获作曲专项奖。
4.三级指挥
掌握一定的指挥技巧,能准确表达作品的艺术风格,指挥专业乐团完成剧(节)目中型2台以上,或中型1台和小型10台以上的指挥任务。其指挥的节目参加地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艺术比赛获奖。
5.三级演奏员
具备扎实的基本功,熟练掌握专项演奏技巧,能准确领会和表现作品的内容,能圆满完成所担负的演奏任务,是本单位的业务骨干。演出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参加演奏的剧(节)目大型1部,或中型2部和小型50场以上,参加地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比赛个人获独(伴)奏专项奖。
6.三级演员
具备扎实的基本功,熟练掌握本专业表演技巧,能准确领会和表现作品的内容,圆满完成作品的表演任务,是单位的业务骨干。演出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参加演出的剧(节)目大型1部,或中型2部和小型50场以上;声乐演员应在10台以上大中型剧(节)目中担任独唱、主唱、领唱任务。个人参加地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比赛获表演类专项奖。
1.三级舞美设计师
有独立设计的能力,熟练掌握舞美创作和设计技巧,能圆满完成剧(节)目的舞美设计任务,是单位的业务骨干。主持或参与完成大型剧(节)目1台,或独立完成中型2台和小型剧(节)目50台的舞美设计任务。主持完成舞美设计任务的剧(节)目参加地(厅)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艺术比赛并获舞美(舞台)专项奖。
2.舞台技师
具有较丰富的舞台技术知识和经验,掌握专业舞台的制作、布置和操作技巧,主持参与完成大型剧(节)目1台,或中型2台和小型剧(节)目50台的舞台布置和操作任务。主持或参与完成舞台布置和操作任务的剧(节)目参加地(厅)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艺术比赛并获舞美(舞台)奖。
第四条 认定条件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及博士学位获得者,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海南省艺术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编剧、导演(含舞蹈编导)、指挥、演员、作曲(含作词)、演奏员、舞美设计、舞台技术(含服装、化妆、灯光、音响、道具置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艺工作的方针政策,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进取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1.申报编剧、导演、指挥、作曲、演奏员、舞美设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2年;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或双学士学位,取得中级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4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取得中级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取得本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7年。
2.申报演员、戏曲演奏员、舞台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或双学士学位,取得本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3年;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4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取得本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6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本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7年(本条款仅适用于1966年(含)以前出生的人员);
3.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后,参加专业艺术比赛个人获国家级政府奖(专项)二等奖1项或省级政府奖一等奖2项,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可突破上述资历限制破格申报。
(三)外语、计算机条件
从事美声唱法、西洋乐器演奏、作曲等渊源于外国艺术的人员须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
2.具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娴熟的创作、表演技巧,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并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实践创作经验进行系统的理论性总结。
3.能培养本专业中、初级技术人才,指导他们的业务工作和学术研究。
(二)论著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国际性、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不少于1篇;或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并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工作经历、能力与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二级编剧
独立创作(或第一执笔)有较高水平的大型作品1部,或中型3部,或中型2部和小型3部以上,其作品由地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或演出,或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作品参加专业比赛或评比个人获(编剧专项)国家级政府奖1项或省级政府奖一等奖1项。
2.二级导演
在地市级以上专业艺术团体独立或主持(总导演或第一导演)完成导演新作品大型1部,或中型3部,或中型2部和小型30部以上,其导演的剧(节)目参加专业比赛或评比个人获(导演专项)国家级政府奖1项或省级政府奖一等奖1项。
3.二级作曲
独立或联合(第一作者)创作(含出版、演出、广播、录制音像)大型作品1部,或中型作品3部,或中型作品2部和小型作品30件以上,大中型作品应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团体排演或演出,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含出版、播出、录制音像制品发行)。其作品参加专业比赛或评比获(作曲专项)国家级政府奖三等奖1项或省级政府奖一等奖1项。
4.二级指挥
具有较强的指挥、训练乐队的能力,担任各种大中型专场音乐会、交响乐、歌舞剧、戏剧乐队指挥,出色完成本单位分配的指挥任务,在全省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指挥首演的大型新作品1部,或中型10部以上,其指挥的作品参加专业比赛获国家级政府奖三等奖1项或省级政府奖一等奖1项,并指挥省内外专业乐团演出中外经典名曲累计30套,公开演出50场以上。
5.二级演奏员
具有较高的演奏技巧和个人风格,能准确领会作品的内涵、风格及指挥的意图,较好地演绎经典和新创作品,现担任乐团(队)首席、副首席、独(领)奏、声部长,或戏曲的司鼓、头弦、主要伴奏等岗位,在排练和演出中发挥主导或主要作用。演出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参加演奏的剧(节)目大型1部,或中型3部,或中型2部和小型100场以上,成功举办个人演奏会并获得社会好评和专家认可。参加专业比赛个人获独(伴)奏国家级政府奖三等奖1项或省级政府奖一等奖1项。
6.二级演员
在集体演出中担任主要角色,是本行业或剧种知名演员,在全省有较高的知名度。演出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参加演出的剧(节)目大型1部,或中型3部,或中型2部和小型100以上;声乐演员应在10台以上大型剧目中担任独唱、主唱、领唱任务,有自己的代表性曲目,成功举办个人演唱会并获得社会好评和专家认可。个人参加专业比赛获(表演、唱专项)国家级政府奖三等奖1项或省级政府奖一等奖1项。
7.二级舞美设计师
能独立完成舞美设计任务,在全省有较高知名度。独立或主持完成5台以上大型新剧(节)目或3台大型新剧目和6台以上大型文艺晚会的舞美设计任务,参加专业比赛获(舞美专项)国家级政府奖三等奖1项或省级政府奖一等奖1项。
8.主任舞台技师
应独立或主持完成8台剧(节)目和大型文艺晚会的舞台技术工作,其剧(节)目参加专业比赛个人获舞台(服装、化妆、灯光、音响、道具置景等专项)国家级政府奖三等奖1项和省级政府奖一等奖1项,或有一项创造发明获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其技术在省内推广应用。
海南省艺术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编剧、导演(含舞蹈编导)、指挥、演员、作曲(含作词)、演奏员、舞美设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艺工作的方针政策,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进取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编剧、导演、指挥、作曲、演奏员、舞美设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5年。
(二)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7年。
2.申报演员、戏曲演奏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4年。
(2)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6年。
(3)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取得本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10年(本条款仅适用于1966年(含)以前出生的舞蹈、戏曲演员及戏曲演奏员)。
3.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后,参加专业比赛个人获(专项)国家级政府奖一等奖1项,或 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者,可突破上述资历限制破格申报。
(三)外语、计算机条件
从事美声唱法、西洋乐器演奏、作曲等渊源于外国艺术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须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具有扎实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具有很深的艺术造诣和娴熟的创作、表演技巧,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并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实践进行系统的理论性总结。
3.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与趋势,具有跟踪专业发展前沿信息的能力,能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工作和学术研究。
(二)论著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本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国际性、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不少于2篇;或公开出版8万字以上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并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演员、戏曲演奏员可相应减少1篇论文)。
(三)工作经历、能力与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一级编剧
独立创作(或第一执笔)有较高水平的大型作品2部,或大型1部和中型3部,其作品由地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或演出,或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作品参加专业比赛个人获国家级政府奖(编剧专项)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省级政府奖一等奖以上3项。
2.一级导演
在地市级以上专业艺术团体独立或主持(总导演或第一导演)完成导演新作品大型2部,或大型1部和中型3部。其导演的剧(节)目参加专业比赛个人获国家级政府奖(导演专项)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省级政府奖一等奖以上3项。
3.一级作曲(含作词)
独立或联合(第一作者)创作大型作品2部,或中型作品5部和小型作品50件以上。其作品应由市级以上专业团体演出,或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含出版、播出、录制音像制品发行)。其作品参加专业比赛或评比获国家级政府奖(作曲专项)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省级政府奖一等奖以上3项。
4.一级指挥
具有很强的指挥、训练乐队的能力,担任各种大型专场音乐会、交响乐、歌舞剧、戏剧乐队指挥,出色完成本单位分配的指挥任务,在全国有一定的知名度。指挥首演的大型新作品2部,或大型1部和中型5部以上。其指挥的作品参加专业比赛获国家级政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省级政府奖一等奖以上3项。并指挥国内外专业乐团演出中外经典名曲累计50套,公开演出30场以上。
5.一级演奏员
具有精湛的演奏技巧和个人艺术风格,能准确领会作品的内涵、风格及指挥的意图,高质量地演绎经典和新创作品,长期担任乐团(队)首席、独(领)奏、声部长,或戏曲的司鼓、头弦等岗位,在排练和演出中发挥主导作用。演出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成功举办过个人演奏会并获得社会好评和专家认可,参加演奏的大型剧(节、曲)目2部,或大型1部和中型5部,本人演奏中外经典名曲累计达50首以上,参加专业演出达150场以上。参加专业比赛个人获独(伴)奏国家级政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省级政府奖一等奖以上3项。
6.一级演员
在集体演出中担任主要角色,是本行业或剧种著名演员,在全国有一定(或在省内有很高)的知名度。演出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参加演出大型剧(节)目2部,或大型1部和中型5部,演出达150场。声乐演员应成功举办个人演奏会并获得社会好评和专家的认可,在3台以上大型剧目或10台以上的大型文艺节目中担任主唱、独唱、领唱任务,有自己的代表性曲目。参加专业比赛个人获国家级政府奖(表演、演唱专项)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省级政府奖一等奖以上3项。
7.一级舞美设计师
能独立完成舞美设计任务,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独立或主持完成5台以上大型新剧(节)目或10台以上大型文艺晚会(或3台大型新剧目和6台以上大型文艺晚会)的舞美设计任务,其作品参加专业比赛个人获国家级政府奖(舞美专项)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省级政府奖一等奖以上3项。
附 则
一、本附则为我省艺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有关规定及名词的解释。
二、学历系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系指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三、本条件规定所指的资历、工作量、业绩、成果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获得相应技术资格并受聘之日起计至申报当年12月底。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当年12月底。但后续学历获得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四、如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以上。
五、凡注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
六、“论文”是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本条件所称论文均为独立完成或第一完成人。要求在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研究性学术文章(增刊、专辑不在此列),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研讨会上宣读的必须是在地市级以上的本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或专题研讨会。
八、“核心期刊”是指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总览》或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所列期刊。“国家级核心期刊”是指由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学会主办(主编)的,进入核心期刊目录的刊物。
九、“省、市级专业刊物”是指由省、市级专业学会、协会主编、主办并公开发行的刊物。
十、用笔名发表的论文或获得的奖项,须由所在单位和出版部门、颁奖部门同时出具证明。
十一、本条件所称“个人获…奖”以具有获奖人姓名的“获奖证书”为据,没有个人获奖证书的不能作为破格条件。集体项目获奖的本人应在其中担任主创人员或主要承担者,并由有关单位注明盖章。同一项节目、作品如获多项奖励不重复计算,以最高奖项计。
十二、非本专业人员调转本专业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后,方可参加评审。如已取得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先转评本专业相同级别技术资格后隔年方能晋升,转评当年不得同时转升。任职年限从原职称取得之日算起。由政府部门调任到专业团体的人员可参照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十三、本条件所称“政府奖”是指由相应级别(如国家、省、市级)的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专业艺术联合会、协会等单位举办的专业艺术比赛(不含专题活动),国家级政府奖以中宣部2005年印发的《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中所列的奖项为准,省级政府奖的奖项比照全国方案中的奖项执行。
十四、“大型剧、节目(作品)”是指演出时间在90分钟以上的戏剧和舞剧作品,或20分钟以上的多乐章音乐作品,以及90分钟以上的专题文艺演出作品;“中型剧、节目(作品)”是指演出时间在60分钟左右的剧、节目,或20分钟左右的小品、舞蹈,或12分钟以上的音乐作品;“小型剧、节目(作品)”是指演出时间在20分钟左右的舞台剧节目,或5分钟以上的独、双、三人舞蹈作品,或3分钟以上的音乐作品。
十五、舞台技术人员无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