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科级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职务晋升的管理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级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的职务晋升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以及参照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科级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职务名称序列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为:科级正职、科级副职(以下称科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以下称科级非领导职务)。
第五条 科级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的职务晋升,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 晋升科级领导职务和科级非领导职务,必须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
(四)符合任职回避的规定。
(五)晋升科级正职职务的,应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级副职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的,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
(六)任用单位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晋升科级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的职务,应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越级或破格晋升,但需报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八条 晋升科级领导职务和科级非领导职务的程序是:
(一)推荐。
推荐分民主推荐和组织推荐。
民主推荐的程序是:
1、召开推荐会,公布职位空缺名称、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2、填写推荐票(附表一),进行个别谈话。
3、领导班子(党组)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组织推荐:
由单位领导班子(党组)根据职位空缺情况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考察: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3、召开民主测评会,到会人数占应到会人数要达到70%以上,发放民主测评表(附表二)、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4、将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及民主测评情况,以全面、准确、清楚的写实手法,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三)领导班子(党组)集体研究,确定任职人选。
(四)任职:
1、公示。公示时间为5—7天。
2、任用单位将任职通知报送市人事局。
3、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要经组织推荐、人事部门考察、单位领导班子(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晋升科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在试用期内,享受试任职务的职级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任职时间从发布试任职通知时起计算。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 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不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十二条 晋升科级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其职务与级别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标准的,应同时调升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晋升科级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的,已经做出的任职决定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 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