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调整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三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一)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人员;
    (二)被判处管制、拘役仍保留公职的人员;
    (三)被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员;
    (四)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的人员;
    (五)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五个月的人员;
    (六)非单位所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五个月的人员;
    (七)出国(境)探亲超过半年的人员;
    (八)因其他原因,工作未满半年的人员;
    (九)本年度内到龄离退休,已办理或还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是指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是指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可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职员考核各等次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担任副处以上领导职务的,除符合以上优秀标准外,在所在单位民主测评中,优秀票数应占参评人数的50%以上。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尚能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没有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或在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
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担任副处以上领导职务,在单位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票数在30%以上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一般,组织纪律性不强,尚能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差,没有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三)工人考核各等次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组织纪律性一般,尚能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较差,没有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够,在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与操作规程,发生事故。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履行岗位职责较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与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年度考核可定为优秀:
    1、被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各级人民政府授予本年度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或被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与政府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本系统先进工作者;
    2、获得市级以上中青年专家和拔尖人才称号的;
    3、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星火奖、自然科学奖,部、省、市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4、对本职业务或与本单位有关学术方面的研究有创新性成果,经主管机关或省级以上学术机构评定,列为前三名的获奖者;
    5、防止或者避免重大事故,抢险救灾,见义勇为,使
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和集体资产有重大成绩的;
    7、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不谋
私利,敢于同违法乱纪、失职行为作坚决斗争,有突出功绩的;
    8、奉派参加省以上比赛,成绩列前三名者。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年度考核可定为不合格:
    1、有与党的基本路线相违背的言论或行为,且比较重的;
    2、有贪污腐化、损人利己、争权夺利、诬陷他人、侮辱同事、胁迫领导及其它品德不端正行为的;
    3、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搞不正之风,情节比较严重的;
    4、违法违纪或不遵守社会公德,情节比较严重或受到治安处罚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工作任务,或敷衍拖拉,影
响整体工作,造成较坏影响的;
    6、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或全年无故缺勤五天以上的;
    7、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的;
    8、按市纪检、监察机关规定,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的;
    9、职业道德差,群众投诉多,且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
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3%
以内。当年度受到主管部门与政府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集体的单位或部门,经批准优秀等次的人数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三种类型的人员应分别计算优秀等次的比例。优秀等次的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内确定,部门领导成员的优秀人数不得超过同级人员的比例。人员少的单位和部门的优秀数额,可由上级考核机构统筹安排。
    第九条  下列人员考核和确定等次的办法为:
    (一)新录(聘)用的人员本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定级、任职的依据。
    (二)本年度在本市内从机关、事业单位调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等次。从市外或企业调任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人员,不参加考核。
    (三)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只能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受行政记过以上(开除除外)处分的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的情况可作为解除处分的参考依据。
    (四)挂职锻炼、扶贫或参加其他专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由挂职、扶贫或服务单位提供表现情况,在原单位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被停职检查或审查的人员暂缓考核,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的考核,按学年度进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按年度进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考核和工人原技术等级考核,可结合年度考核一次性进行。
    第十二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领导负责。必要时,单位领导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负责人负责,原则上按管理权限进行,一级考核一级。对担任副处以上事业单位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由所在单位进行述职和民主测评后报送市干部考核委员会集中统一确定等次。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人负责核查。年度考核一般在年末或下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四条  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每年年初,被考核人应将其本年度的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填入《工作记实手册》的有关栏目上,由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名。
    (二)被考核人每月根据自己履行的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如实地填写《工作记实手册》,每季末呈交主管负责人。
    (三)主管负责人对被考核人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每季度审阅一次,并作出简要的评价。如被考核人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主管负责人应及时对其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缺点比较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建议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主管负责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小组对主管负责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并有权修改主管负责人提出的考核意见。
    (四)事业单位领导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报经同级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对担任副处以上事业单位领导职务人员的年度考核,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办理。对其他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上述程序,按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或同级考核委员会组织考核。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申请复核人对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或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以其十二月份工资额为标准,由考核单位发给一个半月的奖金;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以其十二月份工资额为标准,由考核单位发给二个月的奖金。奖金来源按财政供给渠道解决。年度考核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实行半年告诫期,不予发放年度考核奖金;在告诫期内暂缓晋升工资,待告诫期满,依据其表现情况,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告诫期间表现不好的,不得晋升工资。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度考核奖金,同时予以降职或低聘。对于无职可降的,按降低一个职务(岗位)工资档次执行。职务(岗位)工资为最低档次的人员,给予警告,限期改正。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考核单位应将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的结果报上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干部考核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各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适量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负责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本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领导、主管负责人、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违反考核规定,在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制度,各级考核机构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能,重点要审核执行考核政策规定、确定优秀比例和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的考核程序的执行情况,以保证考核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违反考核有关规定,考核效果差的,应责令其重新考核,予以纠正。
    凡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过去有关考核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8年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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