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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各经济功能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近年物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珠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根据遗属生活困难程度,家庭经济收入、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和死者生前供养情况,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对生活有困难的遗属,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有劳动能力的遗属就业,增加收入,减轻负担。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下列亲属: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不满60 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者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死者原在上述学校学习的年满16周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死者参加工作满5年,或不满5年因公牺牲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每名遗属每月按本市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死者户籍所在地标准)120%执行,并随本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按下列标准增加补助费: 1、对于经组织确认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其补助费标准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 2、对于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其补助费标准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 3、对于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去世,其配偶、父母(非工作人员)的补助费标准,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4、对于身边无亲人的孤寡老人,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5%。 增加的补助费,如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只能按最高一项标准计算补助。 对于参加工作不满5年非因公死亡者,其遗属不实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如有特殊困难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四、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发补助费。 (二)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或者是农村主要劳动力的,原则上应负担一个子女的生活费。仅一个子女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定期补助。 (三)根据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死者生前违反计划生育,其超生的子女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四)工作人员因违法等个人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一般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或按社会救济对象处理。 (五)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界限。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生活有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临时补助。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给,如单位合并或撤销,由合并后的单位或划转上级主管部门发给。 (七)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对其随带子女,如属原已核定的补助对象,仍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的补助标准发给,直到失去补助条件时为止。 (八)父母主要依靠死者生前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给。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九)离休、退休人员以及劳动合同制职工死亡,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五、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核准权限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市直属单位由市人事局核准,区属单位由区人事局核准。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列入行政、事业费项下“职工福利费”列支。 七、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及时了解补助对象的变化情况,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二○○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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