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留学回国人员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学有所成的留学人员来珠海创业服务,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珠府[2002]128号),市政府设立留学回国人员公寓(下称“公寓”)。为规范公寓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寓用途:公寓产权属市政府,作为周转房用于解决来珠海工作和创业的留学人员暂时居住问题,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住房办”)、市人事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申请对象:在我市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所在单位无周转住房者,可申请入住公寓。留学回国人员包括: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后,到国(境)外高等院校进修一年以上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半年以上,并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第四条  申请程序: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负责申请的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包括:
      1.珠海市留学回国人员公寓申请表;
      2.国外获得的学位证书(附翻译公司出具的证书中文版);
      3.出国前的国内最高学历证书;
      4.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
      5.已婚的提交结婚登记证明;
      6.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提交职称证明。
     (二)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初审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三)市人事局核准后,申请人凭核准证明到市住房办办理入住事项。
    第五条  居住标准:根据建筑面积不同将公寓分为A、B、C、D四类,按照以下标准分类入住:
     (一)已婚博士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已婚者:配偶在珠海工作或配偶户口已迁入珠海的入住A类住房; 配偶不在珠海工作且配偶户口也不在珠海的入住B类住房。
     (二)已婚硕士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已婚者:配偶在珠海工作或配偶户口已迁入珠海的入住B类住房; 配偶不在珠海工作且配偶户口也不在珠海的入住C类住房。
     (三)未婚博士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未婚者入住C类住房。
     (四)其他人员入住D类住房。
    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入住的公寓标准的住房已住满,可在公寓现有的其它类住房中安排。
    第六条 居住年限:申请人从获批准入住之日起可连续居住三年, 若三年期满需要续住的,须申请办理续住手续,续住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七条  收费办法:
     (一)三年周转期内享受租金优惠待遇,房租按市住房办(市房改办)公布的公房租金标准收取,目前标准为3.5元/平方米;续住期间按市场价收取租金。
     (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费用由入住人自行支付。
    第八条  公寓维修:公寓维修按《珠海市民用住房维修管理办法》(珠府[1993]27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二OO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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