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实施细
东人发[2003]35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与《东莞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促进《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和《东莞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和《东莞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人事 人才 基金 通知
东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3年6月27日印发
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由市财政2002年拨款300万元,以后每年拨款200万元设立,在市财政局设专户管理。
第三条 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资助市统一安排的优秀人才境内外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
(二)奖励为东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三)用于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补贴和工资外津贴;
(四)用于引进优秀人才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扶持、资助对象:
(一)在莞工作或创业的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研究生;
(二)在莞工作或创业,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的技术或科技成果的人才,年龄在50岁以下;
(三)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四)开展引进高层次人才活动的单位或部门。
第五条 申请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的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安家补贴者须是已在我市落实接收单位并落户定居的个人;
(二)申请工资外津贴者须在本市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工作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合同书,或申请人本人在本市取得工商登记具有法人地位资格;
(三)申请用于市统一安排的优秀人才境内外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和引进优秀人才等活动资助经费的,其活动应有助于推动我市经济技术发展,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 基金申报与下达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使用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使用该基金。
第七条 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每年分别3月份和9月份各受理一次申请。
第八条 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的申报及审批发放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
(二)由市人事局、财政局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各资助项目的资助额度后,报市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三)由市人事局、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安排通知;
(四)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申报单位(个人)须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报《使用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申请表》;
(二)申报个人项目的须附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和有效的劳动合同书或经市人才服务中心鉴证的有效聘用合同书;
(三)申报单位项目的须附经市人事局批准的开展引进高层次人才活动的有关材料;
(四)其他必须说明情况的资料;
(五)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市人事局。
第三章 基金扶持、资助标准
第十条 基金扶持、资助标准如下:
(一)用于引进优秀人才的其他支出和市统一安排的优秀人才境内外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活动的资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每项活动资助额度一般不能超过10万元;
(二)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人才来莞择业,自择业登记之日起至就业止给予其本人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不超过12个月;
(三)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一)、(二)项引进的人才,可享受安家补贴:两院院士的补贴为30万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的补贴为15万元;博士后、博士研究生和第(二)项的人才补贴为6万元。安家补贴分3年平均支付,由市财政负担30%,用人单位负担70%;
(四)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一)、(二)项引进的人才,可享受工资外津贴:两院院士每月5000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每月1500元;博士后、博士研究生和第(二)项的人才每月1000元。工资外津贴由市财政负担30%,用人单位负担70%;
(五)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的奖励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受基金扶持、资助的单位(个人),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市人事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每年第一季度前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人事局、财政局。
第十二条 项目(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原定方案,项目(活动)承担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市人事局提出变更情况说明报告,经市人事局同意后方可改动。
第十三条 受基金扶持、资助的单位,在项目(活动)完成一个月内向市人事局、财政局提交如下资料:
(一)项目(活动)总结报告;
(二)扶持资金决算明细表;
如果终止或失败的项目,必须如实提供详细说明报告,由市人事局、财政局联合作出处理结论。
第十四条 凡发现有违反规定,或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以及截留、挪用等情况,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个人),经查实,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后续资金,并追回已拨资金,以后不得再申请该基金。
第十五条 市人事局每年第一季度前须将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的使用和实施情况向市政府汇报。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2年5月1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个人使用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申请表
2、单位使用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申请表
东莞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东莞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东莞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由市财政2002年拨专项经费200万元设立,在市财政局设专户管理。以后视留学人员来莞情况,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生),以及在国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学术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四条 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改善在莞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
(二)用于在莞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安家补贴和工资外津贴;
(三)用于留学人员短期来莞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广、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
(四)用于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贷款的部分贴息;
(五)奖励在我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留学人员;
(六)用于留学人员启动高新技术研究项目。
第五条 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资助对象:
(一)择优资助获得国外硕士学位以上的留学人员;
(二)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留学人员;
(三)组织留学人员来莞工作、讲学、学术交流、参与我市建设项目的单位或部门;
(四)其它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
第六条 申请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的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安家补贴者须是已在我市落实接收单位并落户定居的留学人员;
(二)申请工资外津贴者须在本市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工作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合同书,或申请人本人在本市取得工商登记具有法人地位资格;
(三)申请研究项目启动经费者,其研究课题应是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项目,且企业(单位)应当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的1:1配套专项科研资金;
(四)申请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的,其企业必须是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
(五)申请短期来莞工作、讲学所需经费者,本人应具有留学所在国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外企业、研究机构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研究人员;
(六)申请国际合作、学术交流、成果推广等活动经费资助者,其活动应有助于推动我市经济技术发展,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 基金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使用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使用该基金。
第八条 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每年分别3月份和9月份各受理一次申请。
第九条 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的申报及审批发放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
(二)由市人事局、财政局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各资助项目的资助额度后,报市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三)由市人事局、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安排通知;
(四)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申报单位(个人)须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报《使用留学人员专项基金申请表》;
(二)提供市引智办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审查证明”或“留学人员来莞工作证明书”;
(三)申报用于留学人员短期来莞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资助活动的要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活动的书面证明;
(四)申报用于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的和研究项目启动经费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证明材料;
(2)企业与承贷银行签定贷款合同或承诺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 申报个人项目的,须提供在国内取得的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复印件、有效劳动合同书或经市人才服务中心鉴证的有效聘用合同书和在留学国家(地区)取得的学位证及其认证材料复印件;
(六) 其他必须说明情况的材料;
(七) 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市人事局。
第三章 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获得基金扶持、资助的项目(活动)由市人事局与项目(活动)承担单位签定合同,对项目(活动)实施合同制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活动)主要内容及目标;
(二)项目(活动)经济技术指标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
(四)项目完成期限;
(五)有关附件。
第十二条 企业法人代表对项目总负责。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扎实做好项目各项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工、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原定方案或合同条款,项目(活动)承担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市人事局提出变更情况说明报告,经市人事局同意后方可改动。
第四章 基金扶持、资助标准
第十四条 基金扶持、资助标准如下:
(一)取得博士学位以上的留学人员可享受安家补贴:相当于我国两院院士的补贴为30万元,国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的补贴为15万元;博士后、博士研究生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的技术或科技成果的留学人员补贴为6万元。安家补贴分3年平均支付,由市财政负担30%,用人单位负担70%;
(二)取得博士学位以上的留学人员可享受工资外津贴:相当于我国两院院士的每月5000元;国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每月1500元;博士后、博士研究生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的技术或科技成果的留学人员每月1000元。工资外津贴由市财政负担30%,用人单位负担70%;
(三)从事科研工作,其研究课题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项目的,可获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15万至20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用于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贷款项目的贴息标准,根据该项目贷款金额而定,但每个项目的贴息额度一般不能超过10万元;
(五)申请用于留学人员短期来莞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广、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每项活动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六)申请用于奖励在我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留学人员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五条 受基金扶持、资助的单位(个人),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市人事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每年第一季度前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人事局、财政局。
第十六条 受市留学人员基金扶持、资助的项目资金采取封闭式管理,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产生的效益按项目单独设帐核算,在项目(活动)完成一个月内向市人事局、财政局提交如下资料:
(一)项目(活动)总结报告;
(二)扶持资金决算明细表;
(三)技术(成果)鉴定或验收证书。
如果终止或失败的项目,必须如实提供详细情况说明报告,由市人事局、财政局联合作出处理结论。
第十七条 凡发现有违反规定,或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以及截留、挪用等情况,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个人),经查实,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后续资金,并追回已拨资金,以后不得再申请该基金。
第十八条 市人事局每年第一季度前须将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的上年度使用和实施情况向市政府汇报。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个人使用留学人员专项基金申请表
2、单位使用留学人员专项基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