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3项)

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东莞市引进国内人才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设立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由市财政2002年拨款300万元,以后每年拨款200万元设立,在市财政局设专户存储。

        第三条 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由市人事局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资助市统一安排的优秀人才境内外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

        (二)奖励为东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三)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补贴和工资外津贴;

        (四)用于引进优秀人才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使用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填报《使用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申请表》并附上所需附加材料,经市人事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市人事局对使用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基金的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并于年终将本年度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报告市政府。市财政局对人才发展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凡发现有违反规定,或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以及提成、截留、挪用等情况,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个人使用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申请表

            2、单位使用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申请表

 

 
 
东莞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若干规定》,设立东莞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由市财政2002年拨专项经费200万元设立,在市财政局设专户存储。以后视留学人员来莞情况,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款。

        第三条 东莞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由市人事局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东莞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改善来莞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

        (二)用于来莞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安家补贴和工资外津贴;

        (三)用于留学人员短期来莞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

        (四)用于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贷款的贴息;

        (五)奖励在我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留学人员。

        第五条 留学人员专项基金资助对象:

        (一)择优资助获得国外硕士学位以上的留学人员;

        (二)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留学人员;

        (三)组织留学人员来莞工作、讲学、学术交流、参与我市建设项目的单位或部门;

        (四)其它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

        第六条 申请留学人员专项基金的条件:

        (一)申请安家补贴者须是已在我市内落实接收单位并落户定居的留学人员(安家补贴标准参照《东莞市引进国内人才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执行);

        (二)申请研究项目启动经费者,其研究课题应是经市科技局认定属于高新技术项目;

        (三)申请短期来莞工作、讲学所需经费者,本人应具有留学所在国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外企业、研究机构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研究人员;

        (四)申请国际合作、学术交流、成果推广等活动经费资助者,其活动应有助于推动我市经济技术发展,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申请留学人员专项基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填报《使用留学人员专项基金申请表》并提供所要求的附加材料,经市人事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留学人员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留学人员专项基金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 市人事局对使用留学人员专项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并于年终将本年度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报告市政府。市财政局对留学人员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凡发现有违反规定,或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以及提成、截留、挪用等情况,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个人使用留学人员专项基金申请表

           2、单位使用留学人员专项基金申请表

 

    东莞市科研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引进人才在我市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促进全社会科技进步,根据市人民政府《东莞市引进国内人才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从2002年起,由市财政每年拨款2000万元设立东莞市科研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研发展基金)。

        第三条 科研发展基金资助对象为2002年5月1日后来莞工作或创业的如下人员:

        (一)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研究生;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的技术或科技成果的人才,且年龄在50岁以下;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高级资格经营管理的人才,且年龄在50岁以下。

        第四条 科研发展基金资助范围: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或符合规定要求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新开发的技术及产品或中间试验研究;

        (三)为本市科技或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决策性研究。

        第五条 科研发展基金的申请条件:

        (一)项目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需要或适合本市推广应用,对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有带动作用。

        (二)项目经过相关专家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证明可行。

        (三)项目具有先进性、创新性,或具有较高的实用性,能为企业开发应用或推动本市科技、经济可持续发展,并具有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四)申请人必须有在本市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为依托,或申请人本人在本市取得工商登记具有法人地位资格。

        (五)依托单位或在本市取得法人资格的申请人需具备承担项目的必要专业人才、设备、场所和自有配套资金。自有配套资金一般不少于市资助基金的3倍。

        第六条 科研发展基金的申请材料:

        (一)填写东莞市科研发展基金申请书;

        (二)提供申请人与本市依托单位有效合同书,或申请人在本市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提供真实有效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身份证等证明;

        (四)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效的科技成果鉴定材料。

        第七条 东莞市科研发展基金每年分别3月份和9月份各受理一次申请。

        第八条 科研发展基金的申请及审批发放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二)由市科技局审核申报项目有关材料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提出项目及资金安排清单。

        (三)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确定各资助项目的资助额度,资助资金30万元/项以下由市科技局审定,市财政局核准执行;31万元/项以上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核准报市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四)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安排通知。

        (五)资金使用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书,办理有关手续,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六)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给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 10天内转拨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承担科研发展专项基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其承担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必须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监督和检查,每年年终需用书面形式向科技局报送项目的进展和经费的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原定技术方案或合同条款,项目承担单位必经提前一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情况说明报告,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改动。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未经批准而不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或将科研发展专项基金移作他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承担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终止合同、收回基金、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市科技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研发总结报告;

        (二)相关的技术资料;

        (三)科研发展专项基金费用决算表;

        (四)技术(成果)鉴定(验收)申请书。

        如属终止或失败的项目,必须如实提供详细说明报告,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作出处理结论。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收到项目资助单位提供的项目完成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组织鉴定(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每一年度须将科研发展专项基金使用和实施情况向市政府汇报。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东莞市科研发展专项基金项目申报书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