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府函〔2003〕97号
关于提高我市企业部分
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企业:
为了改善我市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偏低的问题,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对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直、禅城区国有或集体(含原国有或集体)企业参加市社会养老保险,于l993年l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2003年6月养老金达不到以下最低标准的,以生活丰L贴的方式予以补足。
l953年l 2月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未满30年(含30年)的退休人员,以厅级90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80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750元、股级720元、一般干部710元、工人67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30年的,每超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10元。
1954年1月至1958年l2月期间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未满 25年(含25年)的退休人员, 以厅级84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74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690元、股级660元、一般干部650元、工人6l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25年的,每超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l0元。
1959年1月至l963年l2月期间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未满 20年(含20年)的退休人员,以厅级78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 68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630元、般级600元、一般干部590元、工人55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20年的,每超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l0元。
l964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未满15年(含15年)的退休人员,以厅级72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62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570元、股级540元、一般干部530元、工人49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15年的,每超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l0元。
二、其他各区根据实际,制定本区执行《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83号)之前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三、市、区国有或集体企业早期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具体金额,由市、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中心)核定,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各区在每年财政预算统一安排。该项生活补贴每月随本人养老金发放,纳入下一社保年度养老金正常调整基数。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
佛山市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最低标准表
填报单位:佛山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市直、禅城区) 单位:元/月
说明:
最低工资标准=基准金额+参加工作时间差额+连续工龄差额+职务差额。
基准金额:相当于2001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1154元×30%=350元)。
参加工作时间差额:1953年底参加工作的30元;1954年至1958年参加工作的20元;1959至1963年参加工作的10元。
连续工龄差额:(连续工龄-15)×10元。
职务差额:厅级干部370元、处级干部和高级职称者27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者220元、股级干部190元、一般干部180元、工人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