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番禺区拥军优属实施细则的通知

主题词:null 各镇政府、南沙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搞好我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现将《番禺区拥军优属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OOO年八月三十一日  
  番禺区拥军优属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保证我区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和《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民政局是本区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本细则的实施。凡在本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和公民,均应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镇(南沙开发区)要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全民教育、国防教育计划,不断加强拥军优属领导架构和服务组织建设,认真组织拥军优属活动,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第四条  各镇(南沙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必须保障驻军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和配合部队搞好各项基础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工作、训练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  本区教育、劳动、人事、科技等部门应积极开展科技、智力拥军活动,帮助部队搞好各类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驻军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六条  各镇(南沙开发区)及社会各界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对驻我区部队和从本区入伍的立功人员及优秀士兵,由区或所在的镇(南沙开发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区每年对驻军和从本区入伍,在部队获军委、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军人,奖励2000元;立一等功者,奖励1000元;立二等功者,奖励800元;立三等功者,奖励5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奖励100元。同时,各镇(南沙开发区)按不低于区的标准对从本镇(南沙开发区)入伍的立功受奖者给予奖励。     第七条  依法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城区规划建设涉及军事用地,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执行。     对到部队营区滋扰闹事或毁坏军事设施、军用设备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第八条  各镇(南沙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时,应当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主动与部队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第九条  区人事、劳动、民政等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区有关规定做好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和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应优先安排上岗;不得将他们安排到特困企业;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完成由区政府或安置部门依法统一分配的安置任务,以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对自愿放弃政府分配工作和回农村务农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部门应协助其办理档案挂靠和入户手续。     各镇(南沙开发区)政府要做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     第十条  国家规定需要安排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其工资、保险、住房、医疗、福利等,应与本单位同等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无特殊理由不得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按规定每年享受的探亲假,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减;探亲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  军队干部子女(含当年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革命烈士直系亲属、伤残军人及特、一等伤残军人子女入托或入学的,教育部门应按照《广州区优抚对象入学入托和升学优待办法》,办理入学入托手续。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按下列办法发放: (一)城镇户口的在职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服役期间与原单位同等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传染病津贴、交通补贴除外),如其享受的待遇低于本镇上年度职工人均收入的,则按本镇上年度职工人均收入发给;城镇户口的待业青年应征入伍,其家属优待金按本镇上年度职工人均收入发给;农村户口的义务兵,其家属优待金按本镇上年度劳平收入发给。     (二)在乡烈属(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的80%兑现;孤老在乡复员军人的优待金,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的70%兑现;在乡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待金,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的50%兑现。     优待金以镇统筹标准为定额,不含村补贴部分。每年的优待金标准,必须在当年的2月底前评定完毕,报区民政局备案,并在每年年终前全部兑现当年的优待金。 第十四条   凡属本区户口的在乡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符合定恤定补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按我区的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确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补助。具体办法是:     (一)定期抚恤。孤老在乡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定恤标准按不低于我区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90%计发;其他在乡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按不低于70%计发。在乡病故军人家属按不低于60%计发,其中孤老的按75%计发。     (二)定期定量补助。抗日战争时期(含抗战前)、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分别按不低于我区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的60%、55%、50%计发,孤老在乡复员军人按70%计发;立过大功以上、工作8年以上的可增加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其他定补人员按40%计发。     (三)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现行伤残等级标准和负伤原因,分设13个级差。在乡特等因战伤残军人的生活补贴按我区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的100%计发,其他等级的伤残生活补贴参照特等因战生活补贴标准按一定比例依次递减。     如果按自然增长机制确定的标准低于现行标准的,则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当农村人均收入出现负增长时,则仍执行上年度的发放标准。     第十五条  本区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金、优待金及其他优待费用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孤老在乡烈属(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孤老在乡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享受抚恤(补助)和救济双重待遇。 第十六条  住房优待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分配或租售住房和拆迁住房时,服现役的军官和义务兵、志愿兵应计入家庭的分房人口,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的军龄,应当视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享受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同等待遇;对全迁户要优先安排住房。     (二)家居本区城镇的现役军官和志愿兵的未随军配偶,其所在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或参加单位住房制度改革时,应按照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计算工龄(军龄),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无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安居工程”有关规定由区房管部门优先解决。     (三)在乡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确需维修、建造住房的,所需经费由区、镇、村三级协商解决;在乡二等革命伤残军人的住房困难问题,由区、镇、村、个人四级分担解决。     在乡特、一、二等革命伤残军人兴建新住房,国土部门给予减免土地开发基金,建设部门给予减免有关费用,并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的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由个人解决。特别困难的,区、镇、村三级协商给予适当补助。     (四)孤老在乡烈属(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孤老在乡伤残军人、孤老在乡复员军人,由区或当地镇设立光荣院(间)集中供养。     第十七条  对本区的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发给“番禺区优抚对象优待证”,享受有关的社会优待。     第十八条  诊疗优待     (一)在乡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孤老烈属(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孤老在乡复员军人、孤老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二)已实行合作医疗的村,要让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烈属(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免费参加村合作医疗;尚未实行合作医疗的村,则由镇、村协调,让其参加本镇其他村的合作医疗。     (三)“番禺区优抚对象优待证”持证人和现役军人在区、镇两级医院看病免收门诊挂号费和诊金。区、镇两级医院要为优抚对象设立有明显标志的挂号、交费、取药窗口。     (四)在职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所在单位被撤销或破产、歇业的,其医疗费用由主管部门负责。     (五)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医疗,纳入我区公费医疗管理,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支部分由区财政解决。     第十九条  交通优待     (一)部队牌号的车辆,免费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渡口等通行,在公共场所停车场停放的应予免费。     (二)“番禺区优抚对象优待证”持证人和现役军人,免费乘坐区内区属各路公共汽车以及发往各镇和广州市区的公共汽车。     (三)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乘坐区内发出的长途(国内)汽车、轮船,票价减收50%。     区内各主要公交车站、码头,要为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设立有明显标志的优先购票窗口。区属各公共交通运输部门,均有承担实施本细则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载或不按规定搭载优抚对象。     第二十条  “番禺区优抚对象优待证”持证人,独资开办各类店铺,工商部门免收一年工商管理费,劳动部门免收从业人员调配费;税务部门对革命伤残军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一条  各公园、体育场(馆)、文化宫、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私营的除外),应准予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免费入场;“番禺区优抚对象优待证”的其他持证人凭该证进入上述场所,享受半票优惠。     第二十二条  区建立拥军优属保障资金,用于开展经常性的拥军优属活动、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突发性的困难。拥军优属保障资金由区民政局设立专户管理,其使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区过去的有关规定如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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