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以及《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二章  辞职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或审批机关申请辞职。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未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由组织选派或出资参加培训后,未满规定服务年限或与单位签定了服务协定(含聘任),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
        (四)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正式任职未满四年的;
        (五)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辞职的。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按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市直行政机关(含火炬区管委会)及市属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员按管理权限审批。镇政府(区办事处)副科级以上公务员按管理权限审批,其所属机构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科员级以下公务员报市人事局审批;
        (三)审批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辞职申请后,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当在接到辞职申请表的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并呈报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辞职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逾期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审批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或法规规定不得辞职的,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以及外商驻中山机构任职。

第三章  辞退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四)组织立案审查未结案的;
        (五)国家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符合辞退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经批准可办理退休,不作辞退处理:
        (一)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30年的。
    第十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或部门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建议必须说明辞退的法定事由和事实依据,并按管理权限报审批机关;
        (二)市直行政机关(含火炬区管委会)及市属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审批。镇政府(区办事处)副科级以上公务员按管理权限审批,其所属机构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科员级以下公务员报市人事局审批;
        (三)凡批准辞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同时发给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凡不批准辞退的,应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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