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管理办法
中委[1994]11号
各镇区委、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直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现将《中山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反映。
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日
中山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管理办法
根据党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基本政策,为了更好地调动我市知识分子和优秀专家、拔尖人才的积极性,加快中山经济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是指在企事业单位中做出优异工作成绩,对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经有关部门协商、评定认可的专业技术 (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或模范人物。
第二条 拔尖人才的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市委组织部、市科委、市人事局是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大力支持。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作为优秀专家、拔尖人才的选拔对象:
1、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
2、获得国家部委或省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两项以上(含两项)三等奖;
3、获得市“金菊”奖及科技进步一等奖;
4、在引进、消化、开发、创新、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文学、艺术、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专业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光荣称号。
拔尖人才应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和国家的政策,有良好职业道德。
第四条 优秀专家、拔尖人才的评选制度,实行每年评选一次。以部委办局、镇区为单位向市委组织部申报,经过评定认可后,由市委、市政府颁发《优秀专家、拔尖人才证书》。管理期限为3年,期满后又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报评定。
第五条 优秀专家、拔尖人才所需要的活动经费,由市科技基金增值部分解决,市委组织部掌握,主要用于优秀专家、拔尖人才的津贴、学术交流、奖励、组织活动、疗养等用途。活动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条 优秀专家、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应优先解决其公务用车、科研经费;对住房困难的,应给予优先解决;对其子女的就业要优先安排;对夫妻两地分居的,有关部门应给予特惠的政策。
第七条 要建立优秀专家、拔尖人才保健制度,实行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每3年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安排一次健康疗养。
第八条 提高生活待遇,实行补助津贴,每人每月发给津贴100元,每季度发放一次,具体发放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
第九条 创造条件,提高优秀专家、拔尖人才的业务素质。对他们参加学术会议、出国考察和进修学习等应优先安排。在管理期限内,各有关单位要保证他们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二个月。要结合我市的实际,适当组织他们到外地参观学习,或召开1—2次有学术价值的研讨会,互相交流经验,开阔视野。
第十条 优秀专家、拔尖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列入管理范围:
l、已办理离退休手续;
2、受政纪或党纪处分;
3、管理期满后不符合条件;
4、由于某种原因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5、调到市外工作。
第十一条 要保持优秀专家、拔尖人才工作岗位的相对稳定。对在市内调动工作单位的,要报市委组织部备案;调出市外工作的,要报市委组织部批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