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中府〔2006〕20号),设立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从2006年起,“专项资金”每年按财政预算核拨。
第三条 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新调入我市的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
1、两院院士30万元;
2、长江学者20万元;
3、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15万元;
4、正高级职称、博士后、博士研究生10万元。
安家补贴分3年支付,每年支付总额的三分之一,支付期间调离我市的,余额部分不再计发。
(二)新调入(受聘)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三年工资外津贴:
1、两院院士每月3000元;
2、长江学者每月2000元;
3、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每月1500元;
4、正高级职称、博士后、博士研究生每月1000元。
津贴逐月发放,每人不超过3年。期间调动、解聘的,停止发放。
(三)博士研究生择业生活补贴:
博士研究生首次来我市择业的,择业期间给予其本人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不超过6个月。生活补贴逐月发放,落实工作单位后即停止发放。
(四)奖励为中山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由我市申报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才,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五) 用于人才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申报与审批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
1、《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调入介绍信;
3、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及相关证书。
(二)高层次人才工资外津贴:
1、《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调入介绍信或《中山市聘用人才工作证》;
3、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5、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及相关证书。
(三)博士研究生择业生活补贴:
1、《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及相关证书;
3、属应届毕业生应提交《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属往届毕业生应提交就业状况资料;
4、在我市居住地所属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四)人才发展的其他支出,应提交专项申请。
申请由市人事局负责受理审批,送市财政局备案。申请资金获准后,由市人事局与申请人签订《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资金按协议发放。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由市人事局负责管理。
(二)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和我市的人事人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三)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四)市人事局每年年底向市政府、市财政局报送当年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凡发现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停止拨付后续资金,追回已拨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附件请在本站表格下载栏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