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录用暂行办法


 

    为规范汕头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录用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保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的基本素质,把好机关进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汕头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各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法院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有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简称党政机关,下同)等从机关外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
    二 录用管理机构

    (一)汕头市委组织部、汕头市人事局是全市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录用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录用规章和实施方案、发布招考公告、组织考试录用工作,承办省组织人事部门委托的其他考试录用工作。
    1、 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各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录用计划的审定和下达,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和录用考试工作,机关工作者录用审批工作;
    2、 市人事局负责全市各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录用计划的审定及下达,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和录用考试工作,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工作;
    3、 市录用考试中心(设在市人事局)受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的委托,承担全市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录用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各区县(市)委组织部、人事局受市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承办本级管辖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录用的有关工作。
    1、区县(市)委组织部负责本级管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录用计划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工作,机关工作者录用的申报工作;
    2、 区县(市)人事局负责本级管辖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录用计划的审核和申报,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工作,国家公务员录用申报工作。

    三 录用计划

    (一)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空缺职位的要求和实际需要及录用程序进行。满编、超编或无空缺职位的党政机关不得进行录用工作。
    (二)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1、用人部门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编制数、实有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数和拟录用数;
    2、拟录用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3、招考的对象、范围和采用的考试方法。
    (三)录用计划申报时间;我市各级党政机关申报录用计划一般每年两次,分别以三月三十一日和七月三十一日为申报截止时间。

    四 发布招考公告

    招考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或受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拟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的单位和职位名称、专业及人数;
    2、招考对象和条件;
    3、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材料;
    4、考试科目、内容、方法和日期;
    5、录用程序、办法;
    6、主考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五 报考与资格审查

    (一)报考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报考市直党政机关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区县(市),镇(街道)党政机关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5、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其中科员、办事员年龄为30周岁以下;
    6、具有录用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
    (二) 属特殊情况,年龄和文化程度需要适当放宽的,必须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除教育行政机关外,其他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一般不能录用师范类毕业生及在职教师。
    (三)招考范围主要在本市内,少数职位所需紧缺专业人才在本市内难以解决的,经批准可以面向全省或全国招考。
    (四)对报考人员必须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报名登记表》,由主考机关发给准考证。
    六 考 试

    (一)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的录用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必要时也可采取心理测试等特殊测试方法,全面测试报考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考试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分类别、分等次进行。
    (二)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考试。笔试由市录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卷。
    (三)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拟录用人数1:3—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数。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等方式,着重测试报考者的言语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匹配性、举止仪表等。成立面试考评委,考评委成员由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用人部门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并由纪委监察部门派员进行监督。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简化考试程序:
    1、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2、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水平的;
    3、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4、市组织人事部门规定或批准的。

    七 体检与考核

    (一)考试合格者要进行体检。体检的办法、项目、合格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二)考核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考核采取组织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考核工作根据录用管理机关的统一要求,由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八 录用审批

    (一)用人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以及应试者的考试、考核与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填写《广东省党群等机关录用工作人员审批表》或《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分别报录用管理机关审批。
被批准录用的人员,即成为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由审批机关发给《录用通知书》,并凭《录用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被录用人员原有工作单位的,按现行调配权限规定办理调动手续。遇有争议,由市组织人事部门裁定。
    (二)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试用期为1年。在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负责对新录用人员进行考察和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按录用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批准,取消录用资格。
    (三)市直党政机关对新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可安排到基层工作1—2年。
    (四)对未被录用的人员,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建立候选人员储备库。各级党政机关需要临时补充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时,由市组织人事部门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用。候选资格自下一次录用考试公告之日起自行取消。

    九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一)各级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与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二)组织人事部门在录用工作中应接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
    (三)对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的,由录用管理机关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对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的有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四)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录用考试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罚。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考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罚。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上述人员中,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 附 则

    (一) 招考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按财政、物价部门规定收取报考人员报考费,不足部分可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核拨或由用人部门自筹。
    (二) 中央、省驻汕实行和参照、依照管理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原则上按本办法办理。
    (三) 有关录用考试的各项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