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文件
长府发〔200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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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着力完善农民工政策、管理、服务和维权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对实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对发生拖欠行为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向农民工加付被拖欠工资的50%到1倍的赔偿金。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有关规定,安排农民工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责任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协助部门: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司法局。相关部门:市总工会。
(二)清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对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认真摸底排查,有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理近年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治理工作,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这项工作。责任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部门: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相关部门:市总工会。
(三)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领域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在采掘业、服务业、加工业等农民工集中的领域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严重拖欠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等用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将合同约定工程款的4—5%作为代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保证金账户。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责任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协助部门: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相关部门:市总工会
二、加强农民工劳动管理
(四)严格执行农民工用工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明确的劳动关系。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其补签劳动合同;逾期未补签的,要依法处理。个体工商户用工要到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用人备案手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同一岗位不允许重复试用,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责任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部门:市工商局。相关部门:市总工会。
(五)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权益。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农民工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对新招用的农民工须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进行专门培训、持证上岗。要在农民工中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开展预防保健、健康体检等活动。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防重大职业安全事故发生。责任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协助部门:市建委、市司法局。相关部门:市总工会。
(六)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我省、市的有关规定。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责任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部门:市司法局。相关部门:市妇联、市总工会、团市委。
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七)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收费和不合理限制等相关内容。对农民工职业介绍实行“四免”政策,即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建立健全县、乡(镇)、村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加强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强化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在农民工流入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驻地劳务服务机构。鼓励农民外出创业和在本地创业。各级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与用工单位对接,定期组织农民工就业专场洽谈会。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信息网络,并逐渐向乡(镇)、村延伸。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探索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规范家庭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工商、城建、卫生、环保、土地等部门要落实农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责任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部门: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八)强化农民工就业培训。输出地要突出农民学校、农村职业学校的载体作用,用3年时间实现村村都有“农民夜校”的目标。输出地要整合现有资源,以街道和社区为单位建设“新市民学校”,加强农民工培训阵地建设。在培训内容上,突出开展以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引导性培训和以提高农民工岗位工作能力为目的的职业技能培训两个方面。要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千人培训”工程和阳光工程。开展以建筑、服务等行业相关岗位为重点,按照用人单位需要和岗位要求开展的订单式培训,不断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和外出务工适应能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鼓励农民工参加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部门要在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贫困农民就业培训。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农民工必须进行技能、安全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开展农民工培训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并确保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责任部门:市农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部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建委、市科技局。相关部门:市总工会、市妇联。
(九)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以提高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能为重点,以“校企联合、校乡联合”为主要形式,加大投入规模。扩展农村职业教育融资渠道,广泛吸收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和国外资金投资,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各类职业技术院校要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能教育。积极开展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术培训,通过设立奖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实现3年完成20万农村初、高中毕业生职业教育目标。重点加强对农业科技示范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优秀农村妇女和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教育,启动“每村10名中专生”的培训工程。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农委。协助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积极推进农民工“平安计划”,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煤炭采掘业应为从事高风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全体职工,尤其是为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企业在为农民工投保时,必须实行实名制。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责任部门:市建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市总工会。
(十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统筹地区要以“保大病、保当期”为原则,逐步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建立贫困农民工孕产妇的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其能够住院分娩。鼓励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责任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卫生局。相关部门:市总工会。
(十二)逐步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办法。在城镇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按政策规定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执行政府原有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农民工跨地区或跨城乡流动的,可以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能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领取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息,也可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真贯彻《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所有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责任部门:市社保局。协助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三)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在编制城市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充分考虑到农民工的需要,逐步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我市各级政府一律不得出台针对农民工而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要清理、废止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限制和歧视农民工的政策规定和不合理收费。责任部门:市建委、市发改委。协助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十四)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出地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输入地要承担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在入学条件、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等方面与城镇学生一视同仁,不得以户籍为由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等,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费用,确保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能够“进得来、读得起、学得好”。要把城镇民办中小学纳入当地教育规划,统一管理,以利于吸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责任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协助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十五)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城镇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要覆盖农民工。对有特殊传染病的农民工要给予免费治疗。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对农民工子女的疫苗接种工作。责任部门: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十六)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坚持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共同管理的原则,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民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责任部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协助部门:市财政局。
(十七)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把长期在城市居住的农民工的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规划。在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同时,要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要吸纳社会资金,按经济适用房政策,统一规划、建设农民工住宅小区。有条件的城镇单位招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临时性农民工聚居地,如建筑工地等,要加强监管,使其符合我市的卫生条件。责任部门:市建委、市房地局。协助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十八)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参加,使农民工能够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让其行使民主权利。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在社区居住一年以上,农民工本人要求在社区进行选民登记的,其选民登记资格由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要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协助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相关部门:市总工会。
(十九)解决农民工户籍问题。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给予所在城镇的常住户口登记,不得收取进城费和其它费用。逐步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师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优先准予落户。公安部门要制定农民工户籍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农民工登记和免费为农民工办理暂住证工作。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二十)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得以农民工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的土地。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的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得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工承包的土地,要依法、及时给予补偿。责任部门:市农委。协助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二十一)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作用,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签劳动合同、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为重点,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着力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对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纠。要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减免收费、简化内部工作程序、加快审理。对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工伤待遇、交通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件,请各级法院及时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部门:市司法局、市公安局。
(二十二)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特别是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企业的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民工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提高其对矛盾纠纷的调控能力。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电话平台的作用,积极为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鼓励、支持律师和相关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各级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协助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相关部门:市总工会。
(二十三)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要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企业组建工会工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工会组织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责任部门:市总工会。协助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市妇联、团市委。
七、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
(二十四)加大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的力度。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形势的需要,发展乡镇特别是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扩大当地就业容量,有计划地安排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发展与改革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强县域经济活力。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协助部门:市财政局、市农委。
(二十五)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注意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责任部门:市建委。协助部门:市财政局、市农委。
(二十六)加快小城镇建设。要以改善创业和居住环境、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为目标,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要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工回到小城镇参加农贸活动。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工商部门要免收管理费。责任部门:市建委。协助部门: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
八、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七)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市直有关部门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通过不定期召开会议,开展专项活动和联合调研,协调解决农民工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形成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切实有效地解决农民工问题。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方面的统计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及时提供可靠的劳动力流动信息。
(二十八)引导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要在农民工中开展“八荣八耻”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准则和社会公德。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农民工要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为城市“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
(二十九)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性活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要发挥社区在农民工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同市民和谐相处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