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城区在乡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府办发〔200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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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城区在 乡重点优抚对象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长春市城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六月七日   长春市城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   市民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从根本上解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问题,建立起规范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关于建立全省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吉民发〔2003〕2号),依照《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长府发〔2001〕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的以下重点优抚对象: (一) 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 (二) 享受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 领取抚恤金的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 (四) 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 (五) 享受定期抚恤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六) 享受定期抚恤的病故军人遗属。 第三条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按照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式参加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第四条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缴费额度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6%划入统筹基金,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剩余部分作为个人帐户资金由各区民政部门直接发给优抚对象本人,用于门诊医疗。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各区民政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填写《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申报登记表》,报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基金按月缴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救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在每年1月份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第七条 参保优抚对象持社会保障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有关待遇。 第八条 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民政部门负责统计参保人数,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参保人数,将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救助费用,一次性拨付各区民政帐户,由民政部门按月缴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承办具体医疗保险业务。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市本级以外的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独立统筹单位,根据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参保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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