牐为适应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不降低,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事项,特通告如下:牐犚弧⒋2007年4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普通床位费最高限额结算标准调整为37元/床·天。实际发生的床位费低于结算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等于或高于结算标准的,按结算标准结算。牐牰、暂未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区、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二 〇 〇 七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律法规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友情链接
上海婚姻家事网上海海事海商网上海涉外投资网上海刑事辩护网申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