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建立《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证》(以下简称《就业服务证》)制度,以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在宁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现就《就业服务证》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服务证》是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非本市户籍人员来宁求职择业提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的凭证。
《就业服务证》免费发放。
二、非本市户籍人员来宁求职择业(以下简称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
(二)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
(三)能够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三、《就业服务证》申领程序
(一)外来务工人员到我市各类依法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择业,在办理求职登记手续时,应当填写《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证申领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制作发放《就业服务证》,居民身份证原件退还本人。
(二)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到暂住地所在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填写《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证申领表》,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制作发放《就业服务证》,居民身份证原件退还本人。
(三)本市用人单位到外地组织招用的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或市就业服务机构为被招用人员集体申办《就业服务证》。申办时应提供被招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统一填写《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证申领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就业服务证》。单位应将《就业服务证》交由持证人保管。
四、就业服务证申领信息应当录入南京劳动保障就业培训应用系统,与公安机关暂住人口管理系统实行数据互换,实现劳动力供需信息资源共享。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暂不具备录入就业服务证申领信息条件的,职介机构应当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到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就业服务证》手续。
五、持证人享受以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公共优惠服务:
(一)在本市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享受免费求职登记、信息查询、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服务;
(二)在本市务工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补贴;
(三)外来农村劳动力可享受劳动争议仲裁免费服务。
六、《就业服务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其编码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市、区县两级的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在前两位数(详见附表);
(二)3-5位为发证机构编码,由区县劳动保障局统一编码;
(三)6-9位为发证年份;
(四)10-15位为顺序号,由发证机构统一编码。
七、《就业服务证》实行定期审验报告制度。持证人或其服务单位到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保障事务时,凭证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进行审验登记。
持证人离开本市或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所持有的《就业服务证》自动作废。持证人离开本市后再次来宁求职择业的,可重新申领《就业服务证》,就业登记信息可接续处理。
八、持证人应妥善保管《就业服务证》,如有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构报告,提出补领申请,经发证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九、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就业服务证》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没有认真实行《就业服务证》制度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暂停其职业介绍活动;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十、各发证机构应当加强就业服务证申领信息的管理,准确、及时录入外来务工人员管理信息,掌握登记人员的技能状况、就业意向、培训意愿,及时为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障服务。对不按规定操作、发放《就业服务证》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政纪处分,直至取消其服务资质。
十一、本制度实施中的相关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行政部门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行政区划代码